政府信息公开

阿尔山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准确获取我局的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主要通过阿尔山市电子政务门户网(http://www.aes.gov.cn)主动公开本局信息,此外,我局还将通过设立信息公告栏和印发文件、召开情况通报会等形式主动公开本局信息。

  局领导、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局规范性文件

  政府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阿尔山市电子政务门户网”上公布。

  (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本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阿尔山市电子政务门户网”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阿尔山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咨询电话:0482-7122511

  通信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街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邮政编码:137400

  电子邮箱:aesnmj@163.com

  微信公众号:gh_52e04aa5b94d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网上申请方式:打开阿尔山电子政务门户网,进入信息公开,点击依申请公开,填报所需信息情况,提交申请即可。

  (二)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3)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本系统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力,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1.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3.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主管部门:阿尔山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温泉街阿尔山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工作时间:8:30-11:30,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82-7122511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阿尔山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阿尔山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