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全市招商引资相关文件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2-00009 发文字号:阿政发〔2021〕18号
发文机构: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4581287
概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盟委、市委(扩大)会议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效率和质量,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印发全市招商引资相关文件。请各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1.《阿尔山市派驻招商大使管理考评办法》   2.《阿尔山市产业推介官管理办法》   3.《阿尔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阿尔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5.《阿尔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021年4月20日
成文日期:2021-04-21 有效性:1

关于印发全市招商引资相关文件的通知

来源: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4-21 00:09:2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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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政发〔2021〕18号

关于印发全市招商引资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盟委、市委(扩大)会议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效率和质量,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印发全市招商引资相关文件。请各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1.《阿尔山市派驻招商大使管理考评办法》
  2.《阿尔山市产业推介官管理办法》
  3.《阿尔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阿尔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5.《阿尔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021年4月21日

附件1:

阿尔山市派驻招商大使管理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驻外招商大使,切实发挥招商引资作用,参照《兴安盟派驻招商大使管理考评办法》,并且结合我市区域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实际需求,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

  第一条 招商大使由阿尔山市人民政府选派,要求选派年龄在55周岁以下,副科级以上,有一定的经济工作经历、善沟通、谈判,人脉资源较好的干部。

  第二条 招商大使由阿尔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调配、指导、管理、考核。

  第三条 招商大使派驻期限为3年,派驻期满可另行调配,本人有意愿继续派驻可优先选派。

  第四条 招商大使要有责任心、进取心,要树立大局意识,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履职。

  第五条 招商大使驻外工作时间每月平均不少于10天,以出行机票或车票作为考评依据。

  第六条 招商大使每月至少要在驻地片区考察走访5家企业。

  第七条 招商大使每月至少深入洽谈有意向的项目3个。

  第八条 招商大使要认真记录招商日志。招商大使要把每天驻外招商工作进展情况以日志的方式做好记录。招商日志将作为考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实行招商工作季报、月报、周报制度,即:每季度对整体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每月对所掌握的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将重点对接洽谈情况和结果以简报方式上报阿尔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周以电话或微信方式向阿尔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签到,并简要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 招商大使在派驻期间与原工作完全脱钩,但原单位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招商大使派驻期间,发生的工作经费单独向阿尔山市财政局申请,在阿尔山市发改委单设账户。

  第十二条 阿尔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不定期电话督查的方式对招商大使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每季度对招商大使驻外工作情况进行排名通报。

  第十三条 招商大使每年要确保1个5000万元以上对我市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合作招商项目落地。

  第十四条 紧密与所派驻片区商会沟通,发挥本职作用,推动完成各片区联络处每年度在片区及周边地区举办一次阿尔山区域经济合作招商推介会,每年组织两次重点企业及有关方面考察组到阿尔山考察洽谈合作项目。

  第二章 考评

  第十五条 驻外招商大使考评工作由阿尔山市考核办牵头,阿尔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完成考核。

  第十六条 采取平时监控和年终 “双向述职制度”的考评制度。除定期结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外,在年终考评时,向阿尔山市人民政府述职,同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 考评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对接和引进企业等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时间、信息报送、工作日志等。

  第十八条 驻外招商大使考核评分采取100分制(具体详见附表)。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 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经考核成绩优秀者,有重大项目引进的,由阿尔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市委、市政府推荐优先晋升职级提拔使用;对于完后工作任务、成绩突出者参照阿尔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对于工作消极、考评结果不合格的招商大使,由阿尔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市政府申报撤换或适当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阿尔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序号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要求及内容

1

工作时间

20分

招商大使驻外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少于10天,得20分。每少一天扣1分。

2

工作日志

10分

招商日志记录完整,得10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

3

信息报送

10分

按照驻外招商大使管理办法要求定期报送工作信息,得10分,迟报,漏报每次扣一分。

4

对接企业

30分

招商大使每年必须走访对接60家以上外地企业,得30分,每次少走访一家扣0.5分。

5

拟合作项目

30分

每年至少深入洽谈有意向项目36个,得30分,每少一家扣0.5分。

6

加分项

10分

每促成一个5000万元以上项目落地,奖励10分,上不封顶。

合计

(不含加分项)

100分

附件 2:

阿尔山市产业推介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招商方式,拓宽引资渠道,大力开展以商招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推动阿尔山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产业推介官是指市政府为推进招商引资工作,通过颁发聘书、签订协议等方式,在市域外聘请的有关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产业推介官选聘范围

  (一)产业推介官由阿尔山市人民政府聘请,年龄在55周岁以下,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善沟通、谈判,人脉资源较好的杰出人士。

  (二)在我市有较大投资项目或有长期合作关系,并能积极介绍引荐其他企业到我市进行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知名人士。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双招双引工作有专门研究,或在政界、商界、学术界、新闻界等有较强影响力,且关心我市建设,愿意为我市双招双引工作出力的领军人物。

  (四)热心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熟悉对外招商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企业家。

  (五)具有从事双招双引工作热情、兴趣和能力的其他杰出人士。

  第四条  聘请方(阿尔山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为受聘方颁发“阿尔山市产业推介官聘书”,并签订聘请协议,实行一年一聘。

  (二)对受聘方组织来阿尔山市考察、洽谈的客商,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考察、洽谈活动。

  (三)积极为受聘方提供投资政策及项目信息等宣传推介资料。

  (四)每年为受聘方提供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的招商活动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受聘方联系、考察、洽谈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产业推介官工作经费列入阿尔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财政预算,由产业推介官凭正式发票报销。对受聘方成功引进的投资项目,按《阿尔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兑现奖励;对受聘方成功引进投资规模大、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广阔、对阿尔山市经济发展起到拉动作用的项目,聘请方将另予奖励。

  (五)原则上每年在受聘方所在地组织1至2次招商引资活动。

  第五条  受聘方职责:

  (一)积极组织有实力、有影响、有意向的行业商业协会、投资商来阿尔山市考察。每年组织知名企业到阿尔山市考察1至2次,每次组织企业不少于5家,并促成签约2个以上项目。

  (二)聘期内至少促成2个超亿元以上的项目落地阿尔山市。为阿尔山市引荐急需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三)利用自身人脉资源优势,大力对外宣传阿尔山市投资政策与投资环境,提高阿尔山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积极参与阿尔山市中长期招商引资规划和相关政策的制定。

  (五)协助阿尔山市赴其所在地区或有关企业进行招商引资工作;在其所在地区自主策划、组织和实施招商活动。

  (六)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产业推介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触犯我国刑律或触犯国籍国、居住国相应法律;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的;

  (三)有损害阿尔山市声誉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产业推介官职责,以及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产业推介官事务的;

  (五)违反保密原则,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六)以产业推介官名义从事与其产业推介官职责无关活动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七条  保障措施:

  (一)聘请方原则上在同一省份聘请1人(家)。

  (二)为使工作有效开展,双方指定专人成立联络小组,负责具体事宜的联络、协调和组织实施。

  (三)根据聘请和委托协议内容,双方每月第1周联络1次,商讨解决有关问题,推进招商引资工作。

  (四)阿尔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经济合作股)负责全市聘请产业推介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负责招商活动工作经费的报批、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指导受聘方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第八条  法律责任:

  (一)受聘方应在受聘请的范围内从事招商引资活动,不得超越或违背受聘请的权限,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受聘方承担。

  (二)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挪用或截留、侵占聘请招商经费及奖励的人员或单位,提交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阿尔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3:

阿尔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提升我市招商引资成效,扶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兴安盟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进行项目投资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

  二、适用产业

  第二条  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目录中所列的生态环保型工业项目、文化旅游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其它国家鼓励扶持优先发展的产业项目。

  第三条  鼓励引进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方向,能够充分整合我市优势资源,有效延伸和补强产业链条,对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  大力发展新基建、数字经济等“疫后”战略性产业新业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业务拓展,享受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及其它优惠政策。

  第五条  鼓励企业到境外进行投资,对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争取国家、自治区、兴安盟相关奖励资金。

  三、扶持政策

  第六条  投资者按照国家法定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使用期满后经批准可续期使用。

  第七条  鼓励会议论坛、中介机构来我市召开相关会议论坛,政府对主办方、中介机构及个人给予奖励。详见《会议论坛类奖励办法》。

  第八条  投资者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合同开发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无正当理由造成闲置,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第九条  凡在我市投资新建设的重点扶持类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阿尔山市本级留成部分,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缴纳税款为准),前两年按先征后奖励的方式100%奖励给企业。后三至五年则按先征后奖励的方式50%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在阿尔山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和广播电视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阿尔山市本级留成部分,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缴纳税款为准),前两年按先征后奖励的方式100%奖励给企业。后三至五年则按先征后奖励的方式50%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  凡在我市投资新建设的重点扶持类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西部大开发、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转型、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产业扶贫开发和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帮扶政策的,市政府将帮助优先予以申报立项,并争取专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鼓励第三方招商代理机构进行招商,对符合产业政策按期投产达效的给予投资额3‰的奖励,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于新落地且投产的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投资额度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标准的,对该项目一次性落地的企业决策者或执行者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用工支持。企业应缴纳的“五险一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降低费率执行;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合作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费用可由人社部门纳入每年的培训计划,享受财政补贴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招引带动本地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对符合吸纳本地就业人数超过300人的,按照2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六条  实施大工业用电倒阶梯输配电价,对年度实际用电量达到区间的下调相应输配电价。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用电可全部实行直接交易,风、光发电企业与用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

  第十七条  对新落地且投产运营的旅游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用给予奖补:即总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补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总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10亿元以下的奖补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的奖补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实施技术改造、引进先进工艺研发新产品,政府通过争取专项资金的形式予以奖励,具体额度视投资额确定,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四、服务和保障

  第十九条  提供优质服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未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项目,实行窗口服务制,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全程代办。需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召集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凡属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各种手续。需报请上级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二十条  对重点招商企业,除税务和安全生产以外的其他行政执法检查,须经当地纪检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二十一条  凡是来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者及企业员工,只要有固定的住所和生活来源,要求在所在城镇落户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可落入我市城镇户口,对于有教育需求的企业员工子女优先安排就学。

  五、其它政策

  第二十二条  投资规模大,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产业链条长、吸纳就业人数多(500人以上)的星级酒店和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制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阿尔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4:

阿尔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拓展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充分调动单位(企业)或个人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性,营造全民招商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奖励办法只适用于各镇街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招商引资奖励。各镇街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引进相关项目,建成达产后,对完成招商目标任务的超出部分,经核实确认,按超出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同级财政给予各镇街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5‰的资金奖励,同时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个人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二条 自然人、各类企业法人、招商引资第三方机构进行招商引资活动的。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达产经核实后,由同级财政给予自然人、各类企业法人、招商引资第三方机构3‰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归第一引资人所有;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资人时,按一个项目标准进行奖励,引资人内部自行分配。

  第三条 支持鼓励企业在我市上市挂牌。对招引企业入驻我市的个人,企业成功上市后,是非公职人员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含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公职人员的,一般干部可推荐为副科级,副科级干部可推荐为正科级,经组织部门考核优先使用;是正科级干部的优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重用。

  第四条 对引进无偿捐赠和高科技、高附加值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五条 如发现招商企业偷税漏税、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当即取消所有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若同时获得两个以上招商奖励,只享受一种奖励政策,按最高奖励执行。

  第七条 每个受奖项目自落地之日至全部建成投产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以上固定资产核实及奖励由阿尔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等单位组成联合考核组,由市直相关部门、镇街、各类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阿尔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实后,予以实施。

  第九条 本奖励办法由阿尔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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