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阿尔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2-00079 发文字号:阿政发〔2021〕113号
发文机构: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4581287
概述:各镇街、各市直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阿尔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阿尔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021年12月29日
成文日期:2021-12-29 有效性:1

关于印发《阿尔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2-29 14:02:2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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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政发〔2021〕113号
关于印发《阿尔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各市直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阿尔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阿尔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
  阿尔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阿尔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阿尔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阿尔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阿尔山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即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净空保护区主要包括障碍物限制面和外水平面。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阿尔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阿尔山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设置在阿尔山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阿尔山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其长度为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西近台(2250米)和全向信标台的距离(16800米),再各加500米,即2750米和17300米;宽度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各延伸500米,即1000米;
  阿尔山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以机场跑道东西端入口为圆心,10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障碍物是指位于供飞机地面活动的地区上,或突出于为保护飞行中的航空器而规定的限制面之上,或位于上述规定限制面之外但评定为对空中航行有危险的,一切固定的(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和移动的物体,或是这些物体的一部分。
  第六条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城镇建设、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气象、供电、铁塔公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阿尔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一次净空保护工作会,协调解决净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参会单位宣传净空相关法规和要求。
  (一)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分公司具体负责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巡视检查及净空保护区内建构筑物验收,依法查处违法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超高建(构)筑物和破坏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并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每年应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机场净空保护的意义、重要性和相关知识,特别是重大节日(如春节、元宵节等)期间利用宣传手册、展板、挂图、报纸、电视、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开展净空宣传工作。对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或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复的项目,应进行跟踪检查。项目竣工后,各机场应根据净空批复的行业意见进行核查,核查内容至少应包含位置坐标和最终高度(以测绘报告为准)、障碍灯、标志、标志物的设置情况等。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及其限高要求纳入城乡规划。按照国家和民航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监督和受理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净空审核手续,并将净空审批相关材料上报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核,获得批复后方可批准建设,并监督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批准的位置坐标和高程等建设。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就有关情况及时与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分公司做好沟通协调。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机场净空环境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四)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机场端净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各类升空物体的行为;负责查处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等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面高立柱户外广告牌进行查处。
  (六)气象部门负责对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审批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焚烧垃圾及附近农业烧荒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八)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制止所辖区域内违反净空规定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协助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分公司实施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场净空区域保护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分公司应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按照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定机场障碍物限制图,经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备案。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机场障碍物限制图也应当相应调整。
  第八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时,建设单位及个人需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净空相关审批手续。市规划部门在审核阿尔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应书面征求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意见。经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并出具相关文件后,工程项目方可按批复要求实施。在建筑项目完工后,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分公司应作为验收单位之一,到现场共同核实、验收所建建(构)筑高度和位置等信息。
  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机场净空保护区外至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之间的高大建(构)筑物(高出机场标高150米或高出原地面30米)时,应将批准项目的位置、海拔高度等信息应书面征求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意见,获得批复后,方可按批复内容实施。
  第十条  禁止在阿尔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千米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子和其他鸟类动物。升放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孔明灯、风筝、无人机和其他升空物体;
  国家另有规定的(如气象业务探测、科研试验)除外。如需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或临近区域内进行无人机、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系留气球、孔明灯等施放活动的,必须按照施放升空物行政许可规定,提前向市气象部门和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联系电话:0482-2772916,0482-7186016),待批准后方可在规定时间段和区域内升放。未经批准,不得升放。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如需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或临近区域内进行烟花、焰火等燃放活动的,必须提前向市公安部门和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联系电话:0482-2772916,0482-7186016),待批准后方可在规定时间段和区域内燃放。未经批准,不得燃放。
  (七)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民航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第十一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
  第十二条  阿尔山机场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项目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经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意见认可允许保留的,其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向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分公司提供障碍灯相关资料,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和机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林、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阿尔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按民航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航空障碍灯和标志清晰有效。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分公司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市民航办和发生地镇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镇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
  第十六条  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对发现的新增障碍物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分公司应立即组织测量,经测算确认超高后,立即将障碍物的有关情况上报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市民航办和发生地镇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
  (1)立即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等;
  (2)会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并采取提高运行标准等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
  (3)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
  (4)对于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完成前,建设单位应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5)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及时拆除超高部分,拆降完成前,建设单位应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分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鸟类和其他动物对航空器运行安全产生危害,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发现违反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在第一时间向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分公司(联系电话:0482-2772916,0482-7186016)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机场附近的非航空地面灯,凡由于其光强、构形或颜色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妨碍或混淆对地面航空灯的识别,应熄灭、遮蔽或改装,以消除危险源。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分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会同市无线电管理等部门确定阿尔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经市民航办审定后,报市无线电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在阿尔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民用非航空无线电台(站),应由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依照审批程序,依法严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在阿尔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经规划、建设等部门及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分公司意见。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在机场导航台半径50米内不得有高于3米的建筑物(不含机房)、单株树木;半径120米内不得有高于8米的建筑物;
  (二)在机场导航台半径150米以内不得有金属堆积物和电力排灌站;
  (三)在机场导航台半径200米以内不得有110KV及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
  (四)在机场导航台半径300米以内不得有架空金属线路、铁路和公路;
  (五)在机场导航台半径500米以内不得有35KV及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电气化铁路和树林;
  (六)在机场导航台6000米以内不得有1KW以下调频广播基站,在机场导航台10000米以内不得有1KW及以上调频广播基站;
  (七)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八)侵占、破坏机场地区排水、通信、供电等设施;
  (九)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设备,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民航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内除下列台站外,禁止设立其他无线电台(站):
  (一)保障民航飞行安全的民航无线电台(站);
  (二)设立经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同意,并通过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对民航无线电台站不产生干扰的公众移动通信基站。
  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分公司应当对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民用航空专用频率受到其他有害干扰时,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报告市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市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消除干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影响阿尔山机场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民航办和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分公司要在每年年初组织召开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会,协调解决本年度相关工作事宜;如遇紧急情况确需开会协调解决的,市民航办和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分公司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尽快解决突发紧急情况。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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