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案件将如何影响传媒与文娱业发展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网 时间:2023-10-12 17:39:2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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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前有关高校和行业协会联合发布的2022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与十大文娱法事例中,多个著作权案例引起关注。这些案例有何特别?对传媒与文娱业会产生哪些影响?专家学者这样评述。

  案例一:字节跳动公司等诉某计算机公司等侵害《战魂》著作权案

  案例回顾: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电视剧《战魂》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某视频平台中存在大量由涉案电视剧片段剪辑而成的短视频,且该平台对部分短视频自动标记并提供了算法推送服务,在权利人持续发出制止侵权的通知后,上述情形仍未得到有效制止。2022年4月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责令涉案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采取必要措施,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刘文杰:该案判决指明了网络服务商积极审核(尤其是技术审核)义务的发生条件,强调需要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水平和行业特点判断采取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即该措施不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面临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不合理的成本负担或者其他侵权风险,不会损害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不会影响行业发展。基于综合考量,判决否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性主动审核义务的正当性。

  案例二:《谭谈交通》节目著作权争议系列案

  案例回顾:《谭谈交通》是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指导下制作的一档交通警示类节目。成都电视台是《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人,相关维权工作授权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术公司)。2022年3月29日,游术公司发现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传《谭谈交通》视频。2022年6月28日,法院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视频,并向游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500元。该案系有关《谭谈交通》著作权争议纠纷的首案。

  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苏志甫:该案向版权节目创作、运营、使用主体敲响了版权保护的警钟。值得关注的是,《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在微博上说:“成都电视台及谭乔尊重中国公民及自媒体在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合理对《谭谈交通》系列视频进行二次创作、传播和使用《谭谈交通》系列视频,但不得恶意剪辑、歪曲和篡改事实。”上述《声明》意味着成都电视台及谭乔并无意完全控制或独占《谭谈交通》视频及其传播,而是愿意让渡一定的权利空间,允许公众对该视频进行一定程度的二次创作、传播和使用。

  案例三:腾讯公司诉荔支公司侵犯《三体》有声书著作权案

  案例回顾: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享有将《三体》录制成音频作品(即录音制品)的独占性授权。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其官网和“荔枝”应用软件提供大量未经授权的《三体》有声小说的在线收听、播放、缓存下载服务,使得众多网络用户不再访问原告网站并下载原告的“企鹅FM”客户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涉案权利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平台用户上传音频作品侵权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且在接到原告发送的侵权通知后未能及时做出删除、屏蔽侵权音频或断开链接等合理的反应。因此,认定被告构成间接侵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71481.79元,就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其官网首页连续15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民商与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王晋:法院综合考虑多项因素,判定虽然荔支公司与网络主播的分成获利有限,但《三体》音频会给荔支公司带来流量,提高商业估值,也可带来更多广告收益。因此,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500万元。该案判决有助于规范有声书翻录、播出行为,同时有助于强化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履行“通知—删除”法定义务。

  案例四:爱奇艺公司诉晴光文化公司侵犯《破冰行动》《偶像练习生》等著作权案

  案例回顾:原告爱奇艺公司是《破冰行动》《偶像练习生》等7部热播电视剧、综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被告晴光文化公司为某网站运营者,该网站于中国境内外访问呈现不同内容。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在该网站提供涉案影视在线播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被告晴光文化公司辩称其租用位于美国的服务器,为海外华人介绍国内影视节目。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案涉侵权网站服务器在美国,但被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广州互联网法院有管辖权。基于当事人均为在我国注册登记的公司,原告主张涉案影视的作者均仅涉及我国主体,首次公开发表均在我国,原告在我国起诉寻求保护,故本系列案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国的法律。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人均可浏览的网络平台上,应认定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7案共21万元。

  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克峰:为了规避国内法律的规制,网络盗播者往往会把服务器架在国外,或者像该案一样,表面上国内播不了,但用户通过VPN也可以查看。本案厘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对象当然包含境外互联网上的传播行为,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应有之义,有利于制止盗播者利用网络管制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案例五:二白互娱公司诉创锐科技公司、陈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回顾:二白互娱公司经授权享有“二白机器人”的全部知识产权。为推广和宣传二白机器人,其在抖音和微博平台分别注册账号,并开发了机器人主持直播的智能程序。二白互娱公司发现,四川创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在其运营的抖音号中使用了二白机器人形象,在直播销售“大白机器人智能直播软件”时使用了与原告近似的直播话术、直播界面,并通过佣金形式激励下线代理商扩大该直播软件的销售渠道,遂诉至法院。2022年6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北京市律师协会影视与娱乐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方珊珊:法院认为,被告使用与原告相似的直播界面、直播话术,其主观上明显存在搭便车、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也会对消费者造成产品来源的误导,其涉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定性,让这种挪用他人付出在自己未播种的地方收获的不道德商业行为受到了惩治。

  案例六:正午阳光公司诉叁零壹文化公司、梁某某等密室游戏侵犯《琅琊榜》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回顾:原告正午阳光公司独家享有对《琅琊榜》小说改编、摄制和利用小说内容开发桌面游戏及衍生品等权利。被告叁零壹文化公司为“301·沉浸式超级密室·轰趴馆”的经营者,梁某某为叁零壹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在被告经营的“琅琊榜之权谋天下”密室游戏中,故事背景、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主要故事情节等均与《琅琊榜》小说高度近似,同时密室中的牌匾、道具以及宣传内容大量使用了“琅琊榜”标识。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密室游戏构成对《琅琊榜》小说改编权的侵害,同时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酌定被告叁零壹文化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刘文杰:“剧本杀”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引发了各界关注,本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法院判决强调,当原作品与新作品的表现形式完全相异时,判断是否构成改编,应当主要审查新作品是否使用了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表达内容,同时考虑该相似部分内容对于原作品独创性的重要程度。显然,无论被告是否创作出新作品,只要使用了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同时又不构成合理使用等法定例外,则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例七:音集协诉天合集团等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

  案例回顾:2022年11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音集协诉天合集团等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音集协因此提出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音集协既享有约定解除权也享有法定解除权并无不当,天合集团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法院认为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权,与天合集团签订的系列协议不应成为其履行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责的障碍。音集协授权VOD运营商曲库复制权与委托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代理放映权许可并收取使用费属于不同的权利范畴,音集协相关行为不构成违约。

  北京市律师协会影视与娱乐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张春杰:本案堪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领域的标杆性案件。法院认定被告天合集团存在延迟履行支付、未完成“三统一”承诺、截留版权费、收取的版权费不进入共管账户、私下收取现金、未完成承诺的收费到账额度等严重违约行为,足以导致音集协履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受阻,导致其主要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法院认定天合集团构成根本违约,音集协享有约定解除权。

  案例八:网易公司《我的世界》诉迷你玩公司《迷你世界》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回顾:2016年5月,网易公司经授权获得沙盒类游戏《我的世界》在中国市场的独家运营权。迷你玩公司为沙盒类游戏《迷你世界》的运营者。2019年,网易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迷你玩公司对网易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决被告赔偿2100万元。双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我的世界》整体画面以动态场景画面为主,随着玩家交互形成连续动态画面,符合类电作品的表现形式,且符合独创性、固定性要求,其交互性不影响作为类电作品的认定,因此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由于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游戏元素设计而非游戏画面,因此迷你玩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迷你玩公司大量使用《我的世界》游戏核心资源或元素开发运营游戏,造成两个游戏体验上高度相似,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迷你玩公司赔偿网易公司共计5000万元。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民商与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王晋:法院深入剖析案涉沙盒类游戏用户具有高自由度的特点,还考虑了侵权内容比例、整改可能性等因素,着重考虑玩家在游戏中可能享有的作品权利,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和保护玩家群体利益角度出发,未支持网易公司要求《迷你世界》停止运营的诉请,而是判令迷你玩公司删除《迷你世界》侵权的230个游戏元素,充分考虑了权利人、侵害方以及玩家的权益,是游戏诉讼领域适用比例原则、兼顾公平原则的典范。

  作者:隋明照 发布时间:2023-02-0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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