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3-09-07 10:27:3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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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自然资源厅在深入调研摸底、总结脱贫攻坚期增减挂钩工作经验、广泛吸收借鉴外省区经验的基础上,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提供了支撑。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含义

  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拟整理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布局更加合理。其本质是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为地方经济和城镇建设争取发展空间,进一步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优化城乡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发展历程

  全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起步于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 号),在试点范围内开展政策探索。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完善,原国土资源部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69号)等文件,直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出台,此项政策开始正式实施。

  内蒙古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自2008年开始实施,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全国试点阶段(2008年-2011年)。2008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内蒙古自治区作为第二批增减挂钩试点省份开始实施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先后实施了包头市九原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通辽市开鲁县等三个试点项目。

  (二)全区开展阶段(2012年-2018年)。这一时期,自然资源部每年向自治区下达一定的增减挂钩指标,自治区按照增减挂钩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国家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增减挂钩项目。

  (三)跨省调剂及区内交易阶段(2018年-2021年)。2018年,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调剂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涉及我区15个深度旗县。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区内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46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519号),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管理、复垦验收等工作进行规范,对省域内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范围、条件及程序明确了相关要求,通过建章立制,促进全区增减挂钩项目的规范实施。

  (四)过渡期内跨省调剂阶段:(2022年-202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明确,“在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下,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继续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立足当前耕地保护新形势、新情况,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和维护农民权益新要求,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自然资发〔2021〕178号)。文件明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过渡期内,增减挂钩政策能继续实施,在实施范围上,除原来的深度贫困旗县,扩大到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自治区共16个旗县符合跨省调剂范围。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项目立项和实施、项目验收和指标入库、指标确认和交易、调剂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核心内容是“项目立项和实施、项目验收和指标入库、指标确认和交易”,并在第二章至第四章明确了项目从立项到验收、从指标入库到指标交易全流程的实施程序、必备要件和各层级责任等,为自治区实施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调剂和区域交易、统筹等提供了政策支撑。

  四、《实施细则》对以往政策调整的内容

  一是简化和优化了实施程序。《实施细则》明确了立项选址条件和拆旧复垦方向,简化了评审论证程序,将项目验收权限下放至盟市级自然资源局,进一步优化了项目的实施程序。

  二是对跨省调剂和区内调剂指标交易实行差别化政策将区内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20%纳入自治区统筹范围;跨省调剂节余指标不进行自治区统筹。

  三是扩大了交易的范围。从原来的允许原贫困旗县可在区内跨县域交易,调整为全区所有旗县(市、区)可在区内跨县域交易。

  四是拓展了指标使用范围。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除工业用地外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鼓励优先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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