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4-03-13 15:55:3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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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兴安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阿尔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阿尔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本市或镇街、以及相邻其他盟市旗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在本市或镇街流行并涉及其他盟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盟市以及与本市镇街接壤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阿尔山市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兴安盟行政公署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阿尔山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镇街;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阿尔山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镇街;

  (4)霍乱在阿尔山市行政区域内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盟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镇街,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市镇街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公共卫生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人以上,或死亡 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兴安盟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

  (3)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或镇街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至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兴安盟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兴安盟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阿尔山市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日常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启动《阿尔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2.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在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白狼镇政府、五岔沟镇政府、明水河镇政府、天池镇政府、温泉街办事处、林海街办事处、新城街办事处、伊尔施街办事处、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外事口岸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农牧业水务和科学技术局、市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市医院、市蒙中医院、阿尔山火车站、市气象局,66056部队、驻市各武警部队、消防大队,阿尔山民航机场、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

  阿尔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卫计局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市公安局:负责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由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和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健康教育。

  白狼镇政府、五岔沟镇政府、明水镇政府、天池镇政府,温泉街办事处、林海街办事处、新城街办事处、伊尔施街办事处:主要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疫情救援,现场隔离场所安置和人民群众安抚工作等。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购置医疗器械和一次性防护用具基本保障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企业、个人以及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交通局:协助卫计局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外事口岸管理局:协助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并制定相应标准。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区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市农牧业水务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向兴安盟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动物疫情并向有关部门、地区通报动物疫情。与卫生部门配合,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工作。

  市林业和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监测,及时收集提供实地检测数据,负责监督做好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工作。并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日常环境执法监督,维护环境安全。

  市教育局:与卫计局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及相关地区的市场监管工作,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打击流通领域中各种违法行为。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发出呼吁,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医院、市蒙中医院:投入医疗人力、物力积极展开接诊、救治、预防、处置等工作,全力配合各部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阿尔山火车站:协助卫计局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事故的气象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毁坏道路中断交通的情况。

  66056部队:负责驻军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驻市各武警部队、消防大队:负责指挥驻地武警部队、消防大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阿尔山民航机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调运、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1.2日常管理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兼任,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协调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综合演练;协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协调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紧急医疗救护的协调组织工作。

  2.2专家咨询组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3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3.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并报告有关情况。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3.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市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监测工作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能。

  3.2 预警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详见1.3)。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10分钟内向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阿尔山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与其他旗县市互相通报信息。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  应急反应和终止

  4.l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须高度重视在学校以及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接到其他旗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盟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市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人民政府报盟行署,经盟行署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盟行署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机场、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和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控:各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同时配合盟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我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与通报:经授权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市卫计局及时向全市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盟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自治区要求对新发现的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组织力量进行培训。我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积极配合区、盟内的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相应检测并分送自治区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积极配合开展区、盟内外的合作与交流,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基层卫生院、防保站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并积极配合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反应

  市政府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兴安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市政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兴安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盟行署或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接受上级部门的督导,同盟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一道控制疫情并开展救治工作。

  (2)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在盟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同盟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一道控制疫情并开展救治工作。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盟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按照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盟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盟行署或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盟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盟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旗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市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市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l 信息系统

  按照有关要求,配合盟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信息系统。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要配合区、盟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的原则,配合盟行署逐步建成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卫生部门要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卫生部门要在综合医院完善传染病病区。农村牧区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健全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 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阿尔山市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各20人左右。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管理与培训

  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6 演练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配合盟卫计局组织全盟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盟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6.1.7 科研与交流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条件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蒙医药、中西医、蒙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l 物资储备

  按照国家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市卫生、发展改革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发展改革部门与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卫生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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