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首页 > 通知公告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二批)的公告

来源:阿尔山市司法局 作者:阿尔山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2日 11:30
分享
下载本页 打印

  为规范、 保障、 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推进全面依法治市进程,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我市开展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并于2020年7月份公布了第一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经2021年第十二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将第二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2个)

  阿尔山市教育局

  阿尔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4个)

  阿尔山市天池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阿尔山市明水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阿尔山市白狼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阿尔山市五岔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X
选择其他平台 >>
分享到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街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楼邮编:137800Email: aesxxzx@aes.gov.cn
主办单位:阿尔山市人民政府技术维护:阿尔山市大数据中心 市民服务热线:12345
网站标识码1522020013蒙ICP备2020004182号-2蒙公网安备 15220202000101号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Copyright 2015 www.ae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