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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阿尔山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30日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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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阿尔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温泉街、林海街、新城街、伊尔施街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棚户区改造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阿尔山市2019-2022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温泉街、林海街、新城街、伊尔施街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三、房屋征收部门:阿尔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补偿标准:严格按照《阿尔山市2019-2022年棚户改造项目国在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请被征收人到棚户区搬迁改造办公室或阿尔山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aes.gov.cn)查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在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规定行为,不予补偿。

  六、签约期限:自征收部门正式公布通知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

  七、提供兴安盟大兴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乌兰浩特国鉴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内蒙古金通房地产评估公司、扎赉特旗兴源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四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该区域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择确定两家,由该区域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择确定两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房屋征收评估。具体协商选择办法详见征收部门通告。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希望广大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工作,在征收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实施搬迁。

  十、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此公告。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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