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就医、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现将扶助政策和扶助标准公布如下,请周之。
49周岁以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和扶助标准:
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自愿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按实际服务费用据实结算,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49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和扶助标准:
49周岁以上 | |
伤残 | 死亡 |
5280/年 | 6540/年 |
一、扶助标准:
49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 |
伤残(按户发放) | 死亡(按户发放) |
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 | 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 |
二、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不论男方是否已达到49周岁,夫妻双方均纳入扶助范围;男方先达到49周岁的,须从女方达到49周岁时开始同时纳入扶助范围;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及再婚家庭,男方或女方均须年满49周岁方可纳入扶助范围。
2、只生育一个子女;‚生育过两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ƒ生育过两个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3、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认定:?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收养子女办过公证的,以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为认定依据;未办过公证但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当事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收养证明加盖村(居)、镇(街)公章后,报市卫生和计生部门予经认定;‚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子女的,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证》为认定依据;ƒ非法收养的不纳入扶助范围。
4、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但再婚家庭中一方符合扶助条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未生育也未收养过子女的另一方也应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5、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界定依据:1990年10月15日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数量,可以现存子女数来界定其是否符合特别扶助资格确认条件;1990年10月15日以后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数量的合法性,应分别以1990年10月15日、1995年11月17日、1999年11月29日、2002年9月27日、2008年10月1日出台及修订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条件确认其子女数量的合法性。
6、符合扶助条件的家庭申报时需要准备的证件: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协议书),丧偶的出具配偶死亡证明;ƒ《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镇(街)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④子女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死亡原因被依法认定属于违法犯罪造成的,不被纳入扶助范围;⑤子女伤残的需要出具三级以上残疾证明(包括一级、二级、三级),伤残原因被依法认定属于违法犯罪造成的,不被纳入扶助范围 ;⑥村(居)委会和镇(街)计生办出具家庭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资格注销或终止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自治区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5、其它原因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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