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民意征集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征求对《阿尔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意见的公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烟草专卖局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7日 11:39
分享
下载本页 打印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

  阿尔山市烟草专卖局现征求对《阿尔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9年12月31日前反馈到阿尔山市烟草专卖局,逾期不反馈则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于开慧   联系方式:0482-2256081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烟草专卖局

  2019年12月27日

  阿尔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阿尔山市的实际情况,修订《阿尔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标准

  (一)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城郊区段及乡镇本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具体区域划分见附件一)

  (二)特定区域内户数的要求

  1、城区、城郊区段及乡镇集中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内,100户及以下的,可以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2个;1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米。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2、阿尔山市天池镇所辖金江沟林场、天池林场、兴安林场各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2个;阿尔山市牛汾台村、绿水种畜场各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3个;阿尔山市明水河镇蛤蟆沟林场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3个,以上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依申请设立,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3、阿尔山市明水河镇西口村在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基础上采取出一进一的办法。

  新建、新搬迁村屯和没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自然村屯,住户规模在50户及以下的,可以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50户至200户(含2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2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30米。

  4、综合性农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商户规模在50户及以下的,可以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50户以上的,每增加50户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5米。各类市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市场外新设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4、阿尔山市与外蒙古国交界处的商贸口岸、码头各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2个、机场候机厅,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室等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场所,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5、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高等院校、部队营区内部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床位在100个以上或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宾馆、旅店、公寓、度假村或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餐饮酒楼、休闲娱乐场所内部以及加油站便利店、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可以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可以不考虑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要求,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6、施工工地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施工人员在100人以上,且工地正门100米距离内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本着方便购买的原则,在施工期间可以在工地生活区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仅限对内经营,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三)特殊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要求

  残疾人、伤残军人、烈属等社会特殊群体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凭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残联等有关部门发放的非精神类、智力类残疾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证件,可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划中关于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要求的限制(本规划中第二项禁止性规定除外),仅限一人一证、本市辖区内由本人从事卷烟经营活动。

  二、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禁止性规定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禁止限制目录和退出管理目录的通知》(内烟法〔2019〕87号)要求执行。(详情见附件二)。

  三、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的标准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申办户与其距离最近的有效持证户两户营业用门中心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人们日常行走习惯、符合交通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二)位于道路两侧的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对无隔离带的道路,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按照直线距离测量;对封闭或有隔离带的道路,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按照最近的人行横道绕行距离进行测量。

  四、附则

  (一)本规划适用于阿尔山市城区、城郊区段及所辖乡镇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二)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4年12月3日发布的《阿尔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阿烟专〔2014〕10号)同时废止。

  (三)本规划自施行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四)本规划由阿尔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区段划分统计表

序号

区段名称

范围

1

城区

1.阿尔山市新城街盛达家园西侧公路以东至阿尔山市林海街棚户区22号楼(含22号楼)之间区域;

2.阿尔山市区温泉街市政府以南至阿尔山市白珊宾馆以北区域。

2

城郊区段乡镇本街

1.“阿尔山市新城街盛达家园西侧公路以东至阿尔山市林海街棚户区22号楼(含22号楼)之间区域”以外区域;

2.“阿尔山市区温泉街市政府以南至阿尔山市白珊宾馆以北正街区域”区域;

3.阿尔山市五岔沟镇、白狼镇、明水河镇。

3

其他

除上述区域外的为农村区域。

注:以上涉及路段两侧临街区域在其所辖区段内。

  附件二:

  内烟法〔2019〕87号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禁止限制目录和退出管理目录的通知

各盟、市烟草专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推进烟草行业“放管服”改革,切实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市场准入及退出管理机制,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公共资源,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全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区局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禁止限制目录》及《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退出管理目录》。请各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禁止限制目录》、《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内烟专〔2014〕149号),结合当地实际,合理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确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的落实;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退出管理目录》,建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退出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市场运行效率,规范卷烟市场秩序,提升零售终端建设水平。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禁止限制目录》

             2.《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退出管理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2019年8月2日

  (可公开)

 

X
选择其他平台 >>
分享到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街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楼邮编:137800Email: aesxxzx@aes.gov.cn
主办单位:阿尔山市人民政府技术维护:阿尔山市大数据中心 市民服务热线:12345
网站标识码1522020013蒙ICP备2020004182号-2蒙公网安备 15220202000101号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Copyright 2015 www.ae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