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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尔山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8日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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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的使用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本级党政机关保留车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内车改办字〔201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精神,市发改局结合工作实际,代市人民政府起草了《阿尔山市党政机关保留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阿尔山市党政机关保留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传真、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
联系单位: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子邮箱:aeszfb@126.com
联系电话:0482--7122400

附件:阿尔山市党政机关保留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2019年1月16日

  附件:

  阿尔山市公务用车信息化

  监督管理平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降低行政成本,有效保障公务出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尔山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 )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化、平台信息化、车辆标识化” 要求建设,以信息化手段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通过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用结算和绩效管理全程信息化、自动化,实现监管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务用车运行全过程监控。

  笫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 (以下简称“涉改单位” ),是指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机要通信应急用车、调研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综合执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用于公务出行的车辆。

  第五条 公务用车全部纳入平台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涉密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关闭平台导航系统,事后履行报备手续。或者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涉密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任务的车辆单位向阿尔山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不纳入平台管理,专门用于执行特殊任务,事后仍需履行备案手续,备查。

  第二章 平台适用对象及功能

  第六条 阿尔山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针对不同管理使用性质,设置5个用车管理子平台:

  (一)公务用车用户服务平台。适用于各涉改单位,具有基础信息管理、车辆管理、司勤人员管理、用车申请、车辆调度及管理分析等功能。

  (二)跨部门统一调度平台。适用于过渡性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提供跨部门公务用车保障服务,构建多层次公务出行服务体系,保障涉改单位高效便捷公务出行。具有基础信息管理、车辆管理、司勤人员管理、用车申请、车辆调度及管理分析等功能。

  (三)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服务平台。适用于确定的17类执法执勤部门。为各执法执勤部门 (系统)提供“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功能。

  (四)综合执法用车管理服务平台。适用于 15个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综合执法部门 (系统)提供“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功能。

  (五)监督管理平台。适用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专为纪检监察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设置。

  第三章 平台使用规范

  第七条 各平台、各用户单位应高度重视平台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平台操作管理制度。要指定专人持有用户名和密码,在特定范围内进行管理搡作,不得随意扩大凭密访问权限,不得恶意删改系统内部信息。任何涉及用户权限分配及数据增加、删减、变更操作,均要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程序,切实形成良好的安全保障机制。

  第八条 公务用车用户服务平台使用人包括管理员、用车人、审核员、调度员、驾驶员。使用人可以通过手机 APP或计算机终端对平台进行操作,按照申请用车、审核用车、调度派车、执行任务、交车审核、审核报销流程规范使用公务用车。通过计算机终端实现在线维保管理、车辆保险信息管理、车辆加油信息管理,以及车辆实时状态与历史行车轨迹管理,实现保留车辆全生命周期的在线管理。

  第九条 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机构、人员、车辆等基础信息的录入维护和数据统计,配置相关人员的使用权限。定期做好本单位车辆使用运行等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公务用车使用运行情况。

  第十条 用车人通过手机APP或计算机终端,通过平台申请使用本单位保留车辆或向过渡性公务用车服务机构申请租赁车辆。申请使用车辆时要详细填写用车人用车事由、用车时间、出行起止地点、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一条 审核员按照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手机APP或计算机终端审核用车申请订单,符合用车规定的申请予以批复,不符合用车规定的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调度员收到审核通过的用车申请后,通过手机APP或计算机终端调度派车,指派驾驶员及安排相应的车辆执行公务出行任务。任务结束交车时,要及时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遇紧急情况无法履行审批程序时,可先行派车,后履行补单手续。调度员应在执行公务用车出行任务开始后的24小时内,通过计算机终端完成补单操作。

  第十四条 驾驶员收到出车任务短信信息后,通过手机APP点击任务信息的“开始” 键执行公务出行任务,任务结束时相应点击“结束”键交车。驾驶员出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行车路线。应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不得破坏或干扰终端正常通讯。

  第十五条 用车结束后,用车人通过手机APP对本次用车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用于监督驾驶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安排财务人员对照车辆出行轨迹、做好结算审核和报销工作,及时录入车辆保险、加油、停车、过路过桥、维修、保养、交通补贴等费用。

  第十七条 保留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制度,通过财政部门公开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选择承保保留车辆保险业务。管理员应及时将相关车辆保险信息录入平台。

  第十八条 合理安排保留车辆年审工作。年审完成后,管理员应及时将相关年审信息录入平台。

  第十九条 各级过渡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应合理、具体设定服务价格,为本级涉改单位公务出行提供公开透明的用车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遇重大或紧急突发事件,相关车辆及驾驶员应服从应急机构指挥,服从统一调度,保障应急工作需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应坚持“谁主管、谁审核、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二杂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充分利用平台管理公务用车新增、更新、处置等事项,监督检查运行使用、服务质量等工作,定期通报或公示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执法执勤部门负责通过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服务平台指导、管理、监督本部门(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的调配、使用情况,做好本部门(系统)执法执勤用车执行任务信息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通报或公示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将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和购置经费及时录入监督管理平台(财审版), 有效监督费用支出和节支率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要充分利用监督管理平台(财审版)对 用车单位的交通补贴、运行费用、预算经费、租赁费用、车辆使用频率、经费节支额进行审计监督, 将车辆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利用监督管理平台 (纪检监察版)监督检查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监督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和运行使用情况,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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