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2023年上半年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结合我市实际,为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阿尔山市的人员。
(二)持有阿尔山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旗县户籍人员。
(三)阿尔山市户籍现就读于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凭已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
(四)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阿尔山市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考试相关条件
1.2020届及以前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且为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者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任教学科、任教学段
1.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2.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届及以前师范专业毕业生(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高等院校2021-2023届师范专业毕业生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应,任教学段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中对各学段的学历要求
三、报名流程和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认定时间为2023年6月2日至7月14日,其中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6月2日9:00至6月16日17:00。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网上报名期限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报名。申请人在网站首页点击“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完善个人信息、网上报名。
申请人账号注册及申报信息填报,请参考“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菜单“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查询相关信息)。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有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由就读学校所在地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余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申请人应及时查阅“查询报名信息”栏的“资格认定材料确认情况”和工作人员留言,按要求修改或补充认定材料。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及时查阅本认定机构发的通知。网上报名通过之后,6月19日至6月30日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和下午14:30—17:00为申请人提交材料时间,现场确认地点:阿尔山市教育局三楼人事师资股,现场确认期间联系电话:0482-7122415。
须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在内蒙古自治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提交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三者之一。
(4)驻阿尔山市部队现役军人、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阿尔山市部队。
2.学历证明
(1)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未通过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无需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不能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4.考试相关证明材料
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核验,无需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届及以前师范专业毕业生(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1-2023届师范专业毕业生应提供《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5.体检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阿尔山市中蒙医院或兴安盟人民医院阿尔山分院)出具的体检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见附件1,要求正反打印。
申请人务必将体检报告信息填写完整,每个体检项目栏均要有体检医师签名;“结论”一栏,必须由主检医师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体检医院意见”一栏必须具有体检医院公章。
体检时间:申请认定人员,请现场确认之前到阿尔山市中蒙医院或兴安盟人民医院阿尔山分院进行体检。体检表(见附件1)自行下载打印。
6.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核查,无需个人提供。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香港、澳门申请人可通过认定机构申领我区统一开具的请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7.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1张(与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三)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本认定机构将根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此表存档或妥善保管)。
领取时间及地点:携带身份证到阿尔山市教育局三楼人事师资股领取,领取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三)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四)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五)申请人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一经查实,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阿尔山教育局
2023年5月30号
附件1
阿尔山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照 片 | |||||||||||||
民 族 | 电 话 | 身份 证号 | ||||||||||||||
婚 否 | 籍 贯 | |||||||||||||||
现住所及通讯处 | ||||||||||||||||
既往病史 | 心脏病、肾炎、肝炎、关节炎、哮喘、精神病、癫痫、肺结核、( ) | |||||||||||||||
以上由本人如实填写,学校及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 ||||||||||||||||
五 官 科 | 眼 | 视力 | 左 | 色盲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右 | ||||||||||||||||
矫正视力 | 左 | 其他眼病 | ||||||||||||||
右 | ||||||||||||||||
耳 | 听力 | 左 | 耳疾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右 | ||||||||||||||||
口鼻 | 嗅觉 | 颜面部 | ||||||||||||||
口吃 | 咽喉 | |||||||||||||||
唇颚 | 门齿 | |||||||||||||||
外 科 | 身 高 | 公分 | 体 重 | 公斤 | 医师意见: 签名: | |||||||||||
淋 巴 | 甲状腺 | |||||||||||||||
皮 肤 | 胸 廓 | |||||||||||||||
四 肢 | 脊 柱 | |||||||||||||||
关 节 | 外貌 异常 | |||||||||||||||
皮 肤 | 其 他 | |||||||||||||||
内 科 | 血 压 | 毫米汞柱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心 率 (次)/分 | |||||
发育及 营养状况 | |||||
肺及呼吸道 | |||||
心 脏 | |||||
其 他 | |||||
胸 片 | 医师签名: | ||||
化验检查 (另附化验单) | 血常规 | 肝功(ALT AST ALP GGT) | 肾功(肌酐 尿酸 尿素) | ||
结 论 |
主检医师签名: | ||||
体 检 医 院 意 见 | 体检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 ||||
姓名 | 年 龄 | 性别 | 婚否 | 民族 | 相 片 | ||||||||||
籍贯 | 现住所 | 联系电话 | |||||||||||||
既 往 病 史 | 本人签字: | ||||||||||||||
以上栏目由申请人填写 | |||||||||||||||
五 官 科 | 裸眼视力 | 右 | 矫正 视力 | 右 | 矫正 度数 | 右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左 | 左 | 左 | |||||||||||||
辨色力 | 眼病 | ||||||||||||||
听力 | 左耳 米 | 右耳 米 | 医师意见 签名 | ||||||||||||
耳 疾 | |||||||||||||||
鼻 | 嗅 觉 | 鼻及鼻窦 | 医师意见 签名 | ||||||||||||
面部 | 咽喉 | ||||||||||||||
口腔唇腭 | 齿 | ||||||||||||||
其他 | 医师签名 | ||||||||||||||
外 科 | 身高 | 公分 | 体重 | 公斤 | 医师意见 签名 | ||||||||||
淋巴 | 脊柱 | ||||||||||||||
四肢 | 关节 | ||||||||||||||
皮肤 | 颈部 | ||||||||||||||
其他 | |||||||||||||||
阿尔山市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内 科 | 血 压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心脏及血管管 | ||||||||||
呼吸系统 | ||||||||||
腹部器官 (B超) | 肝 | 脾 | 其 他 | |||||||
神经及精神 | ||||||||||
妇科检查 | 滴 虫 | |||||||||
念 球 菌 | 医师签名 | |||||||||
胸部透视 | 医师签名 | |||||||||
化验检查 (附化验单) | 肝功 | 血糖 | 淋球菌 | 梅毒螺旋体 | 尿常规 | 医师签名 | ||||
体检结论 | 负责医师签字: | |||||||||
体检医院 意 见 | 体检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1.即往病史指心脏病、肝炎、哮喘、精神病、癫痫、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等病史。本人应如实填写患病时间、治愈等情况,否则后果自负。
2.参加体检者,检查当日须空腹。
3.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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