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3-10-30 15:38:24 点击量:
分享
下载本页 打印

兴安盟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一、培训对象

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且未登记为失业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和高级技工班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距享受公益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驻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之一的),按照培训时间及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二、培训形式

(一)企业职工(包括新录用和在职职工)培训

1、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企业对新录用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后,按培训时间及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全额培训补贴。企业对新录用的其他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补贴标准的70%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

5、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在岗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全额培训补贴。

6、企业职工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参加在岗和转岗培训,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按补贴标准的70%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全额培训补贴。企业技能岗位职工参加年度安全技能培训,经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每年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企业人均200元培训补贴。

7、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职工参加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安全技能培训的,按自治区《重点产业需要目录》中A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

8、对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在岗“回炉”培训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不裁员和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全额培训补贴。

9、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0、针对企业转型升级和职工转岗对新技能、新工艺的需求,在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组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转业人员,包括新录用并且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人员。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年。对以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6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以高级工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7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以技师及以上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定期调整补贴标准。享受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在学徒培训期间不再享受其它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二)就业技能培训

1、对贫困家庭子女、脱贫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对距享受公益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等,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5、对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6、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按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7、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多组织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线上线下结合,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

8、将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不受地域限制,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累计计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项目制培训

对脱贫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

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每人人均1500元。

三、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对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牧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四报名方式

线下报名:有培训意愿的人员持《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四选一即可)到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符合条件的学员可以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线上报名:手机端微信搜索小程序“内蒙古就业”,进入内蒙古“四位一体”就业服务云平台,个人注册后点击进入“信息采集”模块,选择“就业培训意愿信息采集”采集培训意愿,由培训机构与个人对接。

政策咨询电话

单位

联系方式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0482-83165120482-8238615

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0482-8299663

阿尔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0482-2773005

科右前旗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0482-8398585

科右中旗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0482-4653534

扎赉特旗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0482-6718040

突泉县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0482-5120067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街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楼邮编:137800Email: aesxxzx@aes.gov.cn
主办单位:阿尔山市人民政府技术维护:阿尔山市大数据中心 市民服务热线:12345
网站标识码1522020013蒙ICP备2020004182号-2蒙公网安备 15220202000101号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Copyright 2015 www.ae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