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着力提升营商环境水平,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推动全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阿尔山市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阿尔山市司法局关于2026年动态调整包容审慎监管“三张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动态调整包容审慎监管“三张清单”并予以公示。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阿尔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
2026年7月28日
| 附件1: | |||||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公章): | 联系人及电话: 白丽娟 0482-7885033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 备注 |
| 1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轻微违规行为(台账填报疏漏、小额录入笔误等) |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 | 阿尔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处罚。 1.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前期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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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参保群众操作失误错刷医保个人账户,未造成基金损失 |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 | 阿尔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处罚。 1.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前期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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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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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公章): | 联系人及电话:白丽娟 0482-7885033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 备注 |
| 1 |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轻微违规的行为 |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十条 | 阿尔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 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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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参保人冒名使用或转借本人医保凭证的行为 |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十条 | 阿尔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 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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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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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公章): | 联系人及电话:白丽娟 0482-7885033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减轻处罚适用情形 | 备注 |
| 1 |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轻微违规的行为;主动全额退缴违规资金并完善内控管理制度 |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十条 | 阿尔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 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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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协助他人冒用使用医保凭证,主动停止违规行为并全额追回违规基金 |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十条 | 阿尔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 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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