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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变更更正 非主项变更 添加曾用名

来源:阿尔山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6-06-1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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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办事层级:派出所;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跨省通办需9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办理条件:公民申请将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申报材料:1、居民户口簿;2、载有曾用名的原始户口资料复印件;3、本人申请或法定监护人申请;

  收费标准:免费;

  备       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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