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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阿尔山市双兴砖厂下发《责令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阿尔山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6-06-05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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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压实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整治矿区生态环境问题,消除地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和第十条等相关规定,现就责令相关主体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公告如下:

  经查,阿尔山市双兴砖厂,采矿许可证号C1522002011017120113908,未严格按照批复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修复责任,生态修复工作滞后,未达到治理验收标准,未依法履行生态修复法定义务。

  现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我局对接落实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费用和时限等有关事宜,并立即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如你单位逾期未对接落实,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追究你单位的法律责任,并使用你单位矿区生态修复治理费用代为治理。

  本告知书在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官网同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后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单位:阿尔山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482—712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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