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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杜拉尔林场林权证范围内历史颁发宜农土地开发许可证的公告

来源:阿尔山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5-1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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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政通字〔2026〕4号

  为规范土地开发利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开滥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命令》(内政发〔1999〕1号)、《关于兴安盟行政公署在阿尔山林业局林权证范围内签批"宜农土地开发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部内林专字〔1998〕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经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并审核,2026年5月11日决定注销以下宜农土地开发许可证,并于同日将注销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现予以公告:

  一、注销许可证信息

  1997年7月兴安盟国土局在杜拉尔林场林权证范围内的耕地颁发的宜农土地开发许可证,涉及的农场共8家,总面积74722.99亩:

  戚有发10600亩,周桂清9956.69亩,于长森6800亩,李祥13238.8亩,赵思宁8700亩,相清1800亩,姜良9570.5亩,杨殿信14057亩

  二、注销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三条"无权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的草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等规定,根据《关于兴安盟行政公署在阿尔山林业局林权证范围内签批"宜农土地开发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部内林专字〔1998〕12号)文件中"兴安盟行署在阿尔山林业局林权证范围内,签批林地,发放'宜农土地开发许可证'的做法是违法侵权行为,签发的证件是无效的.专员办要求阿尔山林业局对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制止非法占用林地,依法收回被侵占的林地.兴安盟行政公署应停止在国有林权证范围内越权签发'宜农土地开发许可证',收回已签发的证件,并对过去签发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凡违反规定越权签发的应纠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开滥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命令》(内政发〔1999〕1号),文中明确"必须停止一切开垦天然草地和宜林地等非法扩大耕地的行为,今后,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一律无权批准开垦天然草地和宜林地.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而开垦天然草地、宜林地的行为,一经发现,除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法注销上述宜农土地开发许可证.

  三、相关事项说明

  1.本机关于2026年5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杜拉尔林场林权证范围内历史颁发宜农土地开发许可证的决定》(阿政发[2026]25号、阿政发[2026]26号),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予以公告.

  2.原许可证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原宜农土地开发许可证交回自然资源局办理注销归档手续,逾期未交回的,自然资源局将按规定公告作废并留存备查.

  特此公告.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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