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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变更更正 非主项变更 户成员关系调整(户主变更)

来源:阿尔山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6-04-30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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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办事层级:派出所;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跨省通办需9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办理条件:1.原户主户口迁出或注销的;2.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认为需要变更的;3.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申报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户口内成员协商一致声明;2、居民户口簿;3、户主申请或户内成员持户主委托书申请;

  收费标准:免费;

  备       注:户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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