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现将《阿尔山市促进消费增长奖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3月4日
阿尔山市促进消费增长奖补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精准激励、扶优扶强”为核心原则,聚焦消费增长关键节点,提升激励时效性,充分调动限额以上商户的经营积极性,推动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稳健增长。
二、资金分配方式
(一)周期
2026年1月—2026年3月,1月、2月合并核算发放,3月单独核算发放。
(二)分配结构
专项资金30万元统筹用于月度奖励,以上月统计报表数据为依据,针对月度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对应标准的限额以上商户进行精准激励,按月度达标档位兑现奖励资金。
三、奖励标准
(一)评选范围
限额以上经营主体,以月度销售额同比增长率为核心评选指标。
(二)评选条件
1.核心条件:月度销售额同比增长率达到对应档位即可申领奖励,具体档位为:月度增速≥6%;月度增速≥5.5%且<6%。
2.基数核算:在库单位若2025年出现未营业或者营业收入为0的情况,计算2026年同比增速时,其同期基数按照2025年月平均收入计算;收入统计仅包含商品零售额和餐费收入,批发额、客房收入不计入社零额核算范围。
3.行业特殊要求:住宿业企业若存在餐费收入,需将餐费收入与客房收入单独分劈,并提供餐费收入对应的佐证材料。
4.合规要求:商户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奖励金额
1.月度销售额同比增长率≥5.5%且<6%:每月发放奖励3300元/家;
2.月度销售额同比增长率≥6%:每月发放奖励6600元/家;
3.1月、2月合并核算发放,按上述标准叠加计算(即达标5.5%档合并发放6600元/家,达标6%档合并发放13200元/家);
4.2026年新入库的、2025年同期为0或未营业的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及企业,月度销售额同比增长率≥6%的,按每月3300元/家标准发放,1-2月合并核算发放6600元/家。
四、实施流程
(一)数据申报
1.各限上企业开展促销活动促进销售额增长,并同步留存促销活动图片备查;
2.1-2月合并申报:2026年3月内,商户提交2026年1-2月累计销售额数据、同比增长率计算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3.3月单独申报:2026年4月6日前,商户提交2026年3月销售额数据、同比增长率计算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4.申报材料包含:收银系统后台截图、销售台账、税务报表等;其中收银系统后台月度数据统计截图需清晰显示累计交易笔数、累计交易金额、客单价等关键数据,且截图必须包含系统名称、统计时间范围、商户账号等标识信息。
(二)审核公示
1.由市外事办联合市统计局对各商户申报数据及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核查,按月度(含1-2月合并期)完成数据核实确认;
2.2026年3月20日前完成1-2月合并申报数据审核,4月20日前完成3月申报数据审核,审核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渠道公示获奖商户名单及奖励金额;
3.后续月份按“次月完成审核、审核后3个工作日公示”原则执行。
(三)资金发放
1.公示无异议后,立即开展资金拨付工作,商户需提供合规收款账目及银行账户信息,确保资金直达经营主体;
2.奖励兑现严格遵循“上月统计、次月核实、核实后及时发放”原则,1-2月合并奖励于3月公示无异议后发放,3月奖励于4月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五、免责声明
1.评审结论以市外事办、市统计局组成的审核组核查结果为准,因商户材料提交不规范、不完整、逾期提交等原因导致未获奖的,相关责任由商户自行承担;
2.奖补资金拨付后,商户因自身经营、财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任何纠纷,均与市外事办、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无关;
3.因国家政策调整、地方规划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本方案内容变更或无法实施的,相关部门将另行通过官方渠道公示,不承担直接或间接损失责任;
4.商户对评审结果、奖励金额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审核组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认可评审结果,不再受理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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