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经营场所在兴安盟内依法设立,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申请条件
1、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型、微型企业。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
1、额度:小微企业贷款最高不超过400万。
2、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累计贷款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四)贷款利率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还款方式
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情况确定。
(六)反担保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担保公司或经办机构确定)
1、以第三方保证方式进行担保,保证人应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2、采用本人或他人房产进行抵押担保。
(七)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可到项目所在地的就业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大厅进行申请;
2、网上办理:线上可登录就业内蒙古网站(www.jynmg.cn)或“就业内蒙古”小程序办理。
(八)咨询电话
阿尔山市:0482-277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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