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且经营场所在兴安盟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申请条件
1、贷款申请人已实现个体经营并进行就业登记;
2、申请人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
1、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累计贷款次数最多不超过 3次。
(四)贷款利率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还款方式
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按季度付息(具体由经办银行自行确定)。
(六)反担保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担保公司或经办金融机构确定)
1、以第三方保证方式进行担保,保证人应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2、采用本人或他人房产进行抵押担保;
3、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10万元以下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政策。
(七)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到项目所在地的就业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大厅进行申请;
2、网上办理:线上可登录就业内蒙古网站(www.jynmg.cn)或“就业内蒙古”小程序办理。
(八)咨询电话
阿尔山市:0482-277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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