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阿尔山市布鲁氏菌病非免疫无疫区(简称“阿尔山市无疫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阿尔山市全域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阿尔山市无疫区包括白狼镇、五岔沟镇、明水河镇、天池镇四个行政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规定动物疫病为布鲁氏菌病;易感动物是指牛、羊,包括鹿、马属动物、猪、犬等其它易感动物。
三、本市在进入无疫区的省道S203设置明水河输入动物检疫申报点,在国道G302上设置三岔动物输入动物检疫申报点,在国道G331上设置杜拉尔动物输入动物检疫申报点。
所有输入和过境阿尔山市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应由指定运输通道S203、G331和G302进入,其他入口不得进入。
四、阿尔山市对辖区内的牛、羊及其它易感动物实行动态登记管理,登记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配合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五、阿尔山市域内对牛、羊不实施布鲁氏菌病疫苗免疫,其它动物疫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免疫档案。
六、检疫申报。阿尔山市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七、输入的易感动物。
1、从布病非免疫无疫区、净化场输入的易感动物(牛羊),持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通过省级以上非免无疫区、净化场验收合格公告,可依法办理准引手续。
2、从布病非免疫无疫区、净化场以外其他地区输入的易感动物(牛羊),应持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布鲁氏菌病非免疫和未发病的证明,及有资质的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布鲁氏菌病100%阴性的检测报告,可依法办理准引手续。
3、输入的其它易感动物(马、猪、鹿、犬等)持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依法办理准引手续。
4、输入到阿尔山市无疫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隔离场或指定场所进行30天隔离,隔离检疫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
八、输入易感动物产品,需凭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进入阿尔山市无疫区。
九、用于屠宰的易感动物。
1、屠宰的易感动物只限于阿尔山市无疫区内的易感动物。
2、运输易感动物的车辆需采取生物安全措施,防止饲料、垫料、排泄物等抛洒遗漏。运输动物、饲料、垫料、排泄物等的车辆和笼具,应当在装前卸后,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并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引入乳用、种用易感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等遗传材料的,应当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引入。
十一、过境阿尔山市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货主或承运人持有效的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向过境无疫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对运输动物的检疫证明、畜禽标识、起运地、到达地等进行认真核对,并查验运输动物是否符合检疫合格条件要求。对不符合过境要求的动物予以劝返,不准过境。合格的准予通行,并按规定经指定道路、在规定时间内过境。
十二、货主或承运人在运输途中,不得随意抛弃患病、死亡的动物及其排泄物、垫草等污物,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地点卸放,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三、运输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载工具、包装物、容器必须符合生物安全要求,不得出现撒漏现象。货主或承运人应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做好车辆消毒工作。
十四、相关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经检疫、监测发现感染布鲁氏菌病或监测呈阳性的,按有关技术规范处理。
十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通告自2025年12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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