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市司法局依法梳理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现将2025年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涉企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28个)
| 阿尔山市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 阿尔山市农牧水利科技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教育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林业和草原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档案局 |
| 阿尔山市司法局 |
| 阿尔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五岔沟镇人民政府 |
| 阿尔山市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天池镇人民政府 |
| 阿尔山市明水河镇人民政府 |
| 阿尔山市国家保密局 |
| 阿尔山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
| 阿尔山市公安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统计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财政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审计局 |
| 国家税务总局阿尔山市税务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
| 阿尔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白狼镇人民政府 |
| 阿尔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气象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消防救援大队(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15个)
| 阿尔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劳动权益保障中心(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五岔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阿尔山市分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明水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 阿尔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 阿尔山市天池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 阿尔山市白狼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 阿尔山市住建安全保障服务中心(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
|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烟草专卖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
上述公布的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今后,如涉及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设立、分立、合并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重新审核、调整,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确认后公布。
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主体资格的确认以此公告为准,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的文件均不再执行。
阿尔山市司法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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