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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5-11-2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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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型收费和代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24〕436号)《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教发〔2025〕1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兴教办发〔2025〕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切实规范我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二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方式。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由区、盟、旗(县市)财政补助和向参与课后服务的家长收取服务性收费的方式共同予以保障。

  第三条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教发(〔2025〕14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型收费和代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24〕436号)规定,根据开展课后服务的形式、时间、成本等因素制定。扣除财政补助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14元。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减免政策,减免金额不低于30%,具体减免人员范围和名单要严格按照程序筛选、公示。其他人员享受减免政策的,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第四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标准。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基本标准为570元。自治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标准为基本标准的60%,所需资金自治区与盟级财政按照7:3比例分担;兴安盟承担30%部分,所需资金兴安盟盟与旗县市财政按照2:8比例分担,我市承担80%。

  第五条课后服务实施程序。学校负责科学合理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将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经费使用、绩效考核办法等情况必须经市教育局审定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如需调整应及时将新制实施方案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醒目位置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第七条课后服务费收取。课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课后服务性收费按月收取根据学生实际参加的课时据实清算。我市各义务教育要认真落实课后服务要求,凡提供课后服务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要求执行。

  第八条课后服务费涉税业务。学校收取课后服务费时应开具税务发票,发票的项目名称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费。税务登记的办理、发票领用开具等具体业务与税务部门对接办理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课后服务性收费缴存。各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纳入学校基本户下设子账户单独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专款专用。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课后服务经费支出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以及因课后服务所产生的水费、电费、专用材料费等支出和部分设施设备日常维修维护费用的补充。

  第十一条课后服务经费支出方式。课后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课后服务财政补贴经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学期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单独核定课后服务财政补助部分绩效工资,核定标准按照自治区补助基本标准570元的60%核定。行政管理人员每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直接参与课后服务教师补贴平均额;行政管理人员直接参与课后服务的,不得重复发放补贴。

  第十二条课后服务经费发放。课后服务经费发放实行“一校一案”,学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课后服务考核办法,完善内部考核制度,严密组织各项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要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体现不同学段、岗位、工作量、工作业绩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学校研究确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足额发放。考核和分配方案要通过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局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课后服务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如有以下负面清单行为,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1.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活动收取费用。

  2.引进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项目进入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并向学生收取费用。

  3.不开展课后服务而收费或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等行为。

  4.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5.将课后服务经费用于学校其他支出。

  6.设立课后服务性收费账外资金。

  7.任何单位和部门将课后服务经费用于平衡预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挪用。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课后服务费成本和收入情况,接受教育、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立课后服务组织领导机构,健全联动机制。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提高课后服务质量;财政局负责将课后服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经费;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课后服务性收费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落实参与课后服务人员绩效工资核定;税务局负责税务登记办理、税务发票开具。学校要成立校级课后服务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我市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阿尔山市普通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阿教发〔202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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