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工薪收入群体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阿尔山市住建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阿尔山市配售型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逐渐成为影响工薪收入群体和引进人才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尽管我市已通过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改善了部分居民的住房条件,但仍有一部分工薪收入群体和引进人才面临住房困难问题。为此,我市出台了《阿尔山市配售型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旨在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提供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的保障性住房,解决这部分群体的住房需求。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推出,不仅有助于缓解工薪收入群体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压力,还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职住平衡,提升城市吸引力和竞争力。因此,出台《办法》是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
《办法》本着政府主导、以需定建、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建、申请条件、配售管理、价格管理、封闭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房源筹建
房源筹建是《办法》的基础和核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和收购存量房两种途径获取。新建项目包括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等,收购的存量房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等。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至90平方米。收购项目的套型、面积和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二)关于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需为在本市从事城市公共服务的医生(公立医院)、协警、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人员或为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2.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申请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4.国家、自治区、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具有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企业引进人才不受缴纳社保期限限制。
(三)关于配售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配售,重点解决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引进人才等。配售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申购一套。优先配售对象包括市内引进人才、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以及3子女(含)以上家庭。
(四)关于价格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由政府核定,主要由土地价格、建安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以及相关成本组成。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回购后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时,价格与原回购价格一致。
(五)关于封闭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购买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办理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原则上可通过封闭流转方式面向我市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转让。封闭管理期内,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等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回购价格按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
(六)关于配套政策
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购房人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
三、监督管理
《办法》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其房产由运营公司收回,并按市场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期间占有使用费和折旧费,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开发企业或运营公司擅自更改配售价格、擅自销售或占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语
《阿尔山市配售型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解决工薪收入群体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城市发展。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确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建、配售和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切实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解读单位: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电话:0482-2267975






打印
蒙公网安备 15220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