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21〕5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阿尔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因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面临租房难、租金高等问题。尽管我市已通过棚户区改造等举措改善了部分居民住房条件,但针对新青年、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保障仍存在缺口。为此,国务院及自治区政府相继出台政策,明确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
《办法》的制定旨在通过政府引导、多主体参与的方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规范建设运营管理,实现“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目标。其意义在于:
1.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填补现有公租房覆盖范围的不足,重点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2.优化城市人才环境:吸引并留住人才,助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
3.盘活存量资源:鼓励利用闲置房屋和土地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4.稳定住房租赁市场:通过租金管控和多元供给,平抑市场租金水平,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围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配租管理、准入退出、监督保障”全流程,提出以下核心内容:
(一)建设筹集
1.户型与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集中式项目需符合国家建设标准;
2.房源渠道:包括存量房屋改建(如商业办公、厂房等)、集体用地新建、企事业单位自建、政府配建等八大类;
3.政策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可享受税收优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电气暖执行居民价格;
4.资金保障:通过中央财政补助、专项债券、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配租与使用管理
1.租金管控:租金标准原则上为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的80%。项目实施后,具体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2.合同期限:租赁合同期限1-3年,期满可续租,续租需提前申请并审核资格;
3.分配规则:实行“常态化配租”与“轮候制”结合,优先保障引进人才、退役军人等群体;
4.承租人义务:禁止转租、出借或用于非法活动,需按时缴纳租金及物业等费用。
(三)准入管理
1.申请条件:
(1)申请人年龄18-35周岁的青年群体,需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在本市有稳定就业非本市户籍的新市民群体,需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
(2)享有阿尔山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不受年龄、缴纳社保期限、户籍限制;
(3)家庭在申请城区无住房且未享受公租房政策;
(4)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优先群体:引进人才、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符合条件者可优先配租;
3.审核流程:通过政府指定窗口或单位申请,申请人需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四)监督管理
1.退出机制:承租人购房、转租、违规使用或不再符合条件时需退出,过渡期最长3个月,逾期按市场租金计费;
2.责任划分:产权单位负责房屋维修养护,承租人承担使用安全责任;
3.信用管理:建立运营主体和承租人信用档案,实施负面清单制度;
4.违规处罚:对骗取房源、违规销售等行为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重点说明
1.租金补贴与公积金使用: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具体补贴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2.动态调整机制:房源、租金标准及准入条件将根据城市发展及市场需求定期优化;
3.社会参与:鼓励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参与建设运营,形成多元供给格局;
4.政策衔接: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公租房功能互补,共同构建覆盖不同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网。
四、实施保障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社区宣传等方式加强政策解读,提升公众知晓度,切实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解读单位: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电话:0482-2267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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