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委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委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本委在实施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本委各业务科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与本科室职责相对应的抽查任务及业务指导;内设法制机构负责抽查工作的统筹与执法监督。
第六条 各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法律法规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编制本科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事项类型、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汇总至内设法制机构后,由其统一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由内设法制机构统筹,各业务科室具体负责。
第八条 各业务科室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和吊销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更新。
第九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根据阿尔山市市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的安排部署和安排,各业务科室应当制定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或计划,明确抽查任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检查主体、抽查比例和检查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随机抽取确定待抽查的市场主体名单和执法人员名单;
(三)按照抽查的名单,可以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对抽查对象实施检查;
(四)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出具抽查检查结果,形成抽查检查结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第十条 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或资格检查证等,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
核查记录表应当由被检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一条 业务科室应当在每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委网站进行公示;涉及被检查对象的抽查检查结果,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阿尔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17日






打印
蒙公网安备 15220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