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阿市监处罚〔2025〕0716024号 |
食品摊贩刘金凤经营混有异物食品案 |
刘金凤 |
152202xxxxxxxx0049 |
食品摊贩刘金凤经营混有异物食品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1000元(壹仟圆整); 2、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5元(拾伍圆)。 |
阿尔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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