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规范车辆技术标准,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阿尔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阿政发〔2025〕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运力情况,现制定阿尔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在阿尔山市辖区申请用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兴安盟车籍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小型面包车除外),且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要求。
三、我市计划发展网约车50台,其中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不低于12万元的普通网约车30辆;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不低于15万元的7座商务网约车10辆;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不低于20万元的高端网约车10辆。根据运输市场需求状况,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调整网约车运力数量。
四、车辆规格:燃油汽车,车辆轴距≥2700毫米;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轴距≥2700毫米,纯电模式下综合工况续航里程≥120公里;新能源动力汽车,车辆轴距≥2700毫米,纯电模式下综合工况续航里程≥500公里。
五、本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符合本标准的,不予办理网约出租车运输证相关手续。
六、本标准自2025年7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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