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政发〔2025〕45号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阿尔山市旅游共享观光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6月25日
阿尔山市旅游共享观光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共享观光车运营管理和服务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牵头单位,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度假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等为责任单位,引导我市旅游共享观光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便捷、绿色的出行方式,持续提升城市品质。
第三条旅游共享观光车的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布局、高效运营、服务便民的原则。坚持把方便市民和游客出行作为首要原则,运营单位规范管理,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旅游出行服务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共享观光车(以下简称共享观光车),是指以各种动力、人力、畜力为驱动,用于为旅游度假区内(阿尔山市温泉街)游客提供服务的交通工具。主要包括电动车、自行车、畜力车等观光车辆。
第二章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五条投放共享观光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共享观光车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车辆在投放营运前需核实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共享观光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且未挂牌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
- 车身文字图案要符合国家和我市户外广告及宣传标语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车辆投放、停放和调度
第六条车辆投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单位在投放车辆前,应提前制定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核投放点位及数量后方可投放;
(二)根据旅游旺季实际需求,及时调整投放规模和投放区域。
第七条车辆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实施规划有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区域,车辆应停放在该点位内,停放车头朝向应与停车区位内施划的路面标识车头方向一致;
(二)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三)不得在影响正常通行、商家店铺正常经营的区域内停放;
(四)不得在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及人行道盲道上停放;
(五)禁止在政府确定的非机动车禁停区内投放和停放。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建立专职线下停放秩序管理维护团队,对重点区域、路段、点位实施专人定点驻守管理。
第九条车辆调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营单位应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根据需求信息,制定调运计划,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避免车辆过度堆积和供需不平衡;
(二)运营单位应对政府管理部门反馈的问题点位和调度要求及时处理。
第四章运营服务要求
第十条运营单位日常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单位应配备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维修保养点,确保车辆能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二)运营单位应配备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日常维护团队,负责对车辆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管理车辆停放秩序,停放要求应按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执行,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损坏丢弃的车辆;
2.每日巡查刹车失灵、车头歪斜等故障车辆,并及时转移至维修点进行维修;
3.对车辆进行日常维保,定期对车辆进行性能检查、保养并做好清洁维护,确保运营车辆整洁完好。
(三)运营单位应当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十一条多渠道引导用户文明用车:
融媒体中心应当开展旅游观光车公益性宣传,倡导低碳环保、绿色出行,引导公众了解、支持和文明使用共享观光车。
第十二条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一)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二)逆行;
(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四)用户非法占用、改装共享观光车,或者故意毁损车辆、停放设施,盗窃共享单车等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共享观光车使用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并能够熟练骑行观光车;
(三)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或者患有其他疾病影响正常骑行的,不得骑行观光车;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需年满16周岁。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共享观光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加强共享观光车乱停乱放等违章现象的处罚力度,维护城市市容秩序。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内容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一)未出示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的;
(四)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运营单位负责共享观光车的日常回收和定点投放工作。
第十七条教育局负责对各学校学生做好骑行安全引导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
第十九条融媒体中心、温泉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引导市民游客文明规范使用观光车。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指定经营点位的运营单位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各部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确保监管到位,服务到位。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旅游度假区观光车指定停放点
附件
旅游度假区观光车指定停放点
| 序号 |
停放点位 |
数量(台) |
| 1 |
宏达商务宾馆北侧 |
20 |
| 2 |
中俄蒙特产店门前西侧 |
20 |
| 3 |
工行家属楼北侧 |
30 |
| 4 |
圣泉广场南侧 |
20 |
| 5 |
海神酒店北侧 |
20 |
| 6 |
交通局西侧 |
10 |
| 7 |
地质博物馆东侧停车场 |
10 |
| 8 |
火车站停车场北侧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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