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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202K049470454/2025-00009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发布机构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阿政发〔2025〕44号
成文日期 2025-06-25 14:58:2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阿尔山市旅游度假区房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6-25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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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政发〔202544

  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阿尔山市旅游度假区房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6月25日

  阿尔山旅游度假区房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阿尔山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内房车管理,维护度假区旅游秩序和生态环境,保障游客安全,促进房车旅游健康发展,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度假区内房车的停放、临时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车,是指配备卧室、厨房、卫生间等设施,包括自行改造具备旅行宿营功能的车辆或原装出厂的自行式房车及拖挂式房车。

  管理原则

  坚持“规范管理、安全有序、便民服务、分类引导”的原则,平衡城市秩序与游客需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部门职责

  1.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负责房车占用公共区域、停车位范围内影响市容环境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范围内房车停放、行驶的交通安全管理;

  3.自然资源局与住建:统筹房车营地、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

  4.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及政策宣传工作。

  条协同机制

  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共享管理信息。

  第三章房车停放行驶管理

  条房车停放区域和露营区域实行分类管理:

  1.房车停放区域:仅供房车临时停放,不得进行露营活动(为保护五里泉湿地,五里泉停车场停车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房车露营区域:可供房车停放和露营,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条房车游客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或露营费。

  条房车停放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房车应停放至合法设置的停车场、房车营地或私有产权场地;

  2.临时停靠不得影响交通及市容。

  3.按照指定位置和方向停放,保持车距;

  4.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等公共空间;

  5.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6.保持车辆清洁,不得乱扔垃圾。

  禁止性规定

  1.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或驻留房车:

  城市道路、人行道、绿化带、消防通道、广场周边等公共区域;学校、医院、湿地保护范围等敏感区域周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停区域。

  2.控制车速,注意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3.不得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区域行驶;

  4.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车、掉头;

  5.保持露营区域整洁,不得乱扔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6.不得在露营区域内进行烧烤、篝火等明火活动;

  7.不得在露营区域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8.严禁一车占用多位。

  9.临时停靠的旅居车游客不得在公共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实施生火做饭、烧烤聚餐、摆设桌椅、搭设雨篷、天幕、帐篷、悬挂吊床、晾晒衣物以及其它影响环境卫生和防火安全等破坏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

  10.携带宠物的旅居车游客,应遵守《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宠物随地便溺。

  第十条房车营地管理

  1.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化房车营地,配备水电、排污等设施;

  2.营地运营方需向相关部门备案,落实安全、卫生责任。

  第四章服务与保障

  第十一条便民服务

  1.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文化旅游体育局发布房车指定停车区、营地或经营性停车场目录,完善指示标识,协调救援保障;

  2.在重大节庆或旅游旺季,可设置临时停放区并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责任

  1.房车使用者需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污水,禁止随意倾倒;

  2.营地或停车场应设置专用垃圾收集设施。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1.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通过巡查、监控、公众举报等方式实施监管;

  2.对违规停放、污染环境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一)违规占用公共区域停放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二)乱倒垃圾、污水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执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阿尔山旅游度假区房车指定停放点

  附件

  阿尔山旅游度假区房车指定停放点

序号

停放点及位置

停放数量

联系人电话

1

鹿角湾营地(位于城南出口302国道2公里处,停车收费)

80辆

铁经理15334847774

2

汽车营地(位于城南出口0.8公里处)

13辆

公共停车场

3

地质公园停车场(位于城南入口北侧100米)

30辆

公共停车场

4

骑警队打卡停车场(位于海神别墅区南侧)

10辆

公共停车场

5

那伦宾馆西侧停车场

8辆

公共停车场

6

小城家宴南侧停车场

30辆

公共停车场

7

望山营地停车场(紧邻城北出口加油站,停车收费)

30辆

白女士13948207728

8

五里泉停车场(位于城北出口北侧5里处)

20辆

临时公共停车场

9

城市餐厅停车场(位于第一小学正门对面)

20辆

临时公共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