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尔山市教育局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 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 |
||||
| 1 |
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 行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 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 、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 、退还所收费 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 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 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 、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 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
校外培训 主管部门 |
线上校外培 训违法行为 处罚建议省 级;线下校 外培训违法 行为处罚建 议县级 |
| 2 |
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退还所收费 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 ”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 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
校外培训 主管部门 |
线上校外培 训违法行为 处罚建议省 级;线下校 外培训违法 行为处罚建 议县级 |
| 3 |
对为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或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 ,仍为其开展校 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 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 、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 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
校外培训 主管部门 |
线上校外培 训违法行为 处罚建议省 级;线下校 外培训违法 行为处罚建 议县级 |
| 4 |
对校外培训机构有伪造、变 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校外培训 主管部门 |
线上校外培 训违法行为 处罚建议省 级;线下校 外培训违法 行为处罚建 议县级 |
| 5 |
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 培训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 、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 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 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
校外培训 主管部门 |
线上校外培 训违法行为 处罚建议省 级;线下校 外培训违法 行为处罚建 议县级 |
| 6 |
对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 可范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2.《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 ,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 (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
校外培训 主管部门 |
线上校外培 训违法行为 处罚建议省 级;线下校 外培训违法 行为处罚建 议县级 |
| 7 |
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2.《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 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 、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校外培训 主管部门 |
线上校外培 训违法行为 处罚建议省 级;线下校 外培训违法 行为处罚建 议县级 |
| 8 |
对校外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 、从业人员聘任等方面管理混乱行为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 (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三)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 (四)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五)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 、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 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 (七)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4.《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 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 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 。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 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 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 ,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 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
校外培训 主管部门 |
线上校外培 训违法行为 处罚建议省 级;线下校 外培训违法 行为处罚建 议县级 |
| 9 |
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 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 龄前儿童、中 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 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 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校外培训 主管部门 |
线上校外培 训违法行为 处罚建议省 级;线下校 外培训违法 行为处罚建 议县级 |
| 10 |
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相 关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 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 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 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2.《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 、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 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
校外培训 主管部门 |
线上校外培 训违法行为 处罚建议省 级;线下校 外培训违法 行为处罚建 议县级 |
| 11 |
对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 际控制人、决 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 员利用培训非法集资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 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 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 ,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 、学 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 、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 ,对 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 ,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 ,1至5年内 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2.《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 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
校外培训 主管部门 |
线上校外培 训违法行为 处罚建议省 级;线下校 外培训违法 行为处罚建 议县级 |
| 12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 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校外培训 主管部门 |
线上校外培 训违法行为 处罚建议省 级;线下校 外培训违法 行为处罚建 议县级 |






打印
蒙公网安备 15220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