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办事层级:派出所;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跨省通办需9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办理条件:考取我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学校的学生;
申报材料:1、录取通知书.2、户口迁移证.3、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免费;
备注:1.可申请跨省通办.2.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进行人像比对,存疑需线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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