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要求,岭南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办法》第五十条:“行政审批部门未现场核查即作出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未实施现场核查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单位开展了全面的监督检查工作。
本次检查共涉及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商户4家,重点检查商户经营条件的符合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虚假承诺等问题。检查中发现,2家单位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此问题,岭南市场监管所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下一步,岭南市场监管所将持续加强跟踪复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同时,通过合规宣传和培训,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合规意识,促使其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通过上述措施,岭南市场监管所将不断提升辖区整体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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