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现对阿尔山市辖区内符合以下情形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予以注销,具体事项公示如下:
一、注销依据
连续180天未投入运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注销范围
阿尔山市圣域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蒙F0Y299、蒙F0Y020、蒙FY6432、蒙F1Y918,共4辆。
三、公示告知
本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如有异议,请联系阿尔山市行政审批中心(联系人:姜扬,联系电话13948217884)。
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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