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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来源:阿尔山市政务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4-10-09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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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实行告知承诺制

备注

1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核发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第九条 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类型

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检测机构

包括: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领工伤待遇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阿尔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公安部门

3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领工伤待遇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阿尔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人社部门

4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申领工伤待遇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阿尔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人社部门

5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申领工伤待遇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阿尔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医疗机构

6

病例证明

住院医疗费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赌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

阿尔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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