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活动,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论证活动。
未组织专家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单位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论证。
第四条 论证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全面论证,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五条 应当通过公开邀请等方式遴选5名以上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参加论证会。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论证。
第六条 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论证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
(二)确定论证专家;
(三)为论证专家提供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确定的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
(五)决策事项承办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听取并整理、分析专家的意见建议;
(六)专家组编写专家论证报告。
第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在将决策方案草案提交集体讨论时,应当将专家论证报告或意见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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