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阿尔山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是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乡村振兴局牌子。
第二条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接受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三牧”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办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股,负责处理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三条原市乡村振兴局的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订乡村振兴重点地区帮扶政策,组织开展京蒙协作、定点帮扶、社会帮扶,研究提出市本级配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和监督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资金使用,推动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发展等职责划入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工作、水利、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盟委和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总书记习近平,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农村牧区建设和改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农牧业管理和产业发展、农牧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农牧民人才培养和评价、农牧业行政执法、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和水利发展各项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发展“三农三牧”经济社会战略、发展规划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相关决定。
(三)统筹实施全市乡村振兴战略,研究拟定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方面调查研究,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协调指导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的改善、新型农村牧区精神文明、优秀农耕文化和草原文化的建设。
(四)统筹推进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全市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牧民承包地、土地流转、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监督耕地使用权流转,指导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五)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
(六)负责拟定全市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
(七)组织落实全市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八)研究拟定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牧业机械化等各产业发展的政策、发展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九)承担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
(十)指导农牧业资源和可持续利用工作。
(十一)依法开展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农作物和牧草病虫害、畜禽和水生生物防治。
(十三)承担农牧业行业防灾减灾和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负责农牧业投资管理。
(十五)制定关落实全市农牧业农村牧区科研、技术推广计划和有关政策。
(十六)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人才工作。
(十七)承担开展农牧业对外合作工作。
(十八)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十九)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二十)按规定制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设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复核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二十二)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二十三)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二十四)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二十五)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二十六)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
(二十七)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二十八)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
(二十九)开展水利和科技和外事工作。
(三十)承担全市河湖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三十二)负责组织全市科技重大项目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三十三)负责编制和实施阿尔山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产业化园区基地、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等科技创新与服务平台建设计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阿尔山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的相关政策,制定全市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指导。
(三十四)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技研发经费、科学事业费、科技基建费、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科技有偿资金的回收、使用;制定全市科普规划和政策,拟定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
(三十五)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三十六)按照监测预报、震灾防御、紧急救援工作体系要求,认真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三十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防范化解各种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三十八)完成市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职能转变: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要紧紧围绕统筹抓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三牧”各项工作,加快推进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
(一)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压实各方责任,过渡期内保持有关帮扶政策、财政支持、项目安排总体稳定,项目资金相对独立运行管理,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根据自治区的要求“三农三牧”要向统筹实施乡村战略,深化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牧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牧业全面升级、农牧业全面进步、农牧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转变。
(四)健全农畜产品安全和相关农牧生产资料和投入品的规范性法律制度管理。防范农畜产品质量风险。
第七条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一)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阿尔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二)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八条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事务综合管理和对外协调联络及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事劳力技能培训、会议组织、文件起草、文秘、档案、保密、调研、信息、机关规章制度建设、宣传、外事、执法检查、行政复议、安全保卫、党建、综合治理、职教、精神文明、群团等工作。
编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审核、汇总、编报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决算,管理机关财务核算及本系统各类专项资金;指导、监督、审核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负责农牧业方面国内外经济合作项目资金的管理;负责监管全系统国有资产;承办全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扶持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
承担全市农村牧区工作和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综合性会议、活动的组织和会议报告、重要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
承担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三农三牧”重要政策、重点工作和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并草拟相关政策;参与指导编制全市城乡统筹规划;了解掌握农村牧区社会发展情况,协调、指导和督查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发展和改革工作。
承担农村牧区固定观察点的协调指导工作;协调全市社会扶贫工作;参与研究起草农村牧区社会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参与研究农村牧区社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农牧水利和科技产业化办公室。拟定农牧业各主导产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并落实水利和科技项目;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布局和产业、水利、科技基地建设,负责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负责对辖区内国家级、自治区和盟级农牧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的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农牧业产业化和农畜产品加工业、水利产业、科技产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工作。
(三)畜牧兽医股。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动物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和实施阿尔山市动物卫生规划、计划;负责对全市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管理全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工作;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贯彻国家关于畜牧业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全市畜牧业发展战略及畜牧业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协调畜牧业各产业间的结构调整与综合平衡工作,组织编制畜牧业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制定重点畜牧业项目的发展规划及项目库建设,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建设技改项目的论证、审核、立项、申报以及项目实施后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畜牧业布局调整,负责编制畜牧业生产布局,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畜牧业教育和科技引智工作,负责全市牧民的培训工作;指导基层畜牧业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编制畜牧业工作计划及总结。负责日常业务材料的起草工作,及时编报业务工作信息。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畜牧业科技普及、培训、技术引进、推广、科研成果应用,指导生产、繁育和推广畜牧良种工作;负责全市畜牧资源保护、建设、开发利用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畜牧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农牧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负责制定优质农牧产品的质量标准认证工作。
(四)农业股。组织编制全市农牧业发展战略及农牧业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协调农牧业各产业间的结构调整与综合平衡工作,组织编制农牧业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制定重点农牧业项目的发展规划及项目库建设,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建设技改项目的论证、审核、立项、申报以及项目实施后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牧业教育和科技引智工作,负责全市农牧民的培训工作;指导基层农牧业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农牧业工作计划及总结。负责日常业务材料的起草工作,及时编报业务工作信息。
负责农牧业的宣传工作;负责农牧业系统科技人才队伍、农牧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规划及科技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农牧业资源调查、监测、预测、评价,组织编制农牧业资源区划和区域指导性规划;指导种植业、养殖业结构和布局调整。
制定农业机械化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开发规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引进农业机械新产品,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机技术推广和农机维修、培训工作;负责农机化项目的实施,负责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参与研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提出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负责阿尔山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负责农牧业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农牧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负责制定优质农牧产品的质量标准认证工作。
(五)水利股.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规范和标准,拟定全市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和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指导镇(街道)供水、人畜饮水和农村牧区节水工作等;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工作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组织对江河湖库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与开发;组织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和验收;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市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利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并承办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河湖长制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工作。指导江河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所辖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跨镇(街道)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镇河长和市直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六)科技股。负责全市科技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等工作。研究拟制全市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对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组织研究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立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工程,协同有关部门抓好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和科技培训、科技宣传工作。
(七)京蒙协作股(区域协作)。负责京蒙协作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年度考核,人员交流协作、京蒙高层对接协调,京蒙协作问题整改等相关工作。
(八)帮扶股。负责规划财务,拟订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库建设、衔接资金分配方案,并做好衔接资金监督、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等相关职责职能。组织专项产业发展工作、电商扶贫、光伏扶贫、配合推进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等相关职责职能。组织开展劳务协作工作,就业、指导农牧民实用技术、致富带头人培训工作等相关职责职能。
(九)信息监测与考评股。负责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工作,负责乡村振兴考核考评监督,承接各级问题整改工作。
(十)乡村建设和社会事业促进股。负责拟定乡村建设规划,承接乡村建设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厕所革命,社会帮扶、定点帮扶、驻村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行政编制17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1正5副)。设局长1名(兼任市乡村振兴局局长),副局长5名;股级领导职数10名(10正)。
第十条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农牧水利和科技工作的主线,贯穿于相关职能职责全过程各方面。
第十一条办公时间及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温泉街108号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联系电话:0482-7122511
负责人:阿尔山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局长迟福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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