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
(2)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者安排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3)法律援助人员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4)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5)被投诉人收取受援人财物;
(6)被投诉人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诉事项。
5、申请条件:根据《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1)具有投诉人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请求;
(3)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和理由;
(4)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5)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6、申请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7、投诉处理流程:
(1)提出投诉: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采取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市司法局提出投诉。(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受理:市司法局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5个工作日内)。
(3)调查核实:市司法局进行调查核实。
(4)处理:县司法局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十二、阿尔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及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便 民 举 措
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低收入人群、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申请法律援助,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提供申请、审批、指派一站式服务;特别是对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直接受理。
完善“容缺受理”申请机制。对申请法律援助的群众,材料不齐全的推行法律援助申请“容缺受理”,实行先受理后补齐材料,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实行电话申请和上门办理服务模式相结合,实现法律援助申请“零跑动”。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对象实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变“坐等群众来访”为主动上门服务,切实维护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实现服务群众“零距离”。
法律援助“全域通办”是指在兴安盟区域内法律援助事项受理、审查和指派环节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符合条件的,由我盟范围内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申请人在全盟域内任一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待、受理、审查、指派,实现“盟域内一体化通办”。
兴安盟盟内其他法律援助机构信息
1、兴安盟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482-8269025 地址:乌兰浩特市铁西北路盟委党政综合大楼西北侧兴安盟司法局一楼
2、乌兰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482-8212148 地址:兴安盟图书馆东门乌兰浩特市社会治理中心一楼
3、科右前旗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482-8399148 地址:索伦街与金界路交叉十字路口东北角科右前旗司法局一楼
4、科右中旗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482-4125148 地址:科右中旗巴彦呼舒大街科右中旗司法局一楼
5、扎赉特旗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482-6120148 地址:扎赉特旗妇幼保健院道西100米扎赉特旗司法局一楼
6、突泉县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482-5120148 地址:突泉县208国道道西突泉县人民法院前楼一楼东侧
兴安盟“信易+法律援助”应用场景
一、服务目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持续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度,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真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目标,不断满足群众的法律援助服务需求,为诚信建设工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实施范围
实施“信易+法律援助”应用场景的单位主要为盟市、旗县(市)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履行法律援助申请受理职责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三、服务内容
(一)提供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和范围的守信人群(受援人),遵循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可为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明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告知承诺制适用情形。公民就以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依法依规需要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证明的,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代替提交相关证明: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6.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7.农牧民工、残疾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支付劳动报酬的;
以下情形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2.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简化法律援助申请手续。为进一步便利和鼓励个人信用状况良好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对下列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服务方式
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利用内蒙古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和兴安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收集和对比法律援助申请人的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地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信用条件良好且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条件的人群(受援人)将享受简化手续、优先办理、优先指派等便民服务措施,为守信个人节约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时间成本。审核后且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普通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审批、当日指派。
五、核查方式
法律援助机构在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填写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将作为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一部分。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书面核查、网络核查、公示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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