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民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号)要求,2022年4月份我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3.8%,已达到启动社会救助和保
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的条件,决定启动2022年4月份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企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2年4月份,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2021年我盟城市和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及2022年4月份我盟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测算,4月份我盟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城市补助对象每人补贴30元,农村牧区补贴对象每人补贴15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参照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盟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和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具体负责盟本级级各旗县市级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盟发改委负责向盟行署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联动机制启动或中止情况、价格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在发放补贴时,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补贴”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引导全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1]5号)要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要纳入工作绩效考评,请盟直相关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发放补贴,及时更新保障对象数据,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盟市联动机制工作进行监督,对信息报送不实、补贴发放不及时的盟市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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