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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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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制订的卫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研究制订阿尔山市卫生事业的战略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阿尔山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卫生规划、计划的实施。
  3、研究制订全市农村牧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4、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5、对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根据自治区制订的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工作。
  6、制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执行国家、自治区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7、贯彻中(蒙)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蒙)医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蒙)医的现代化;指导全市中(蒙)医医疗、科研机构业务建设、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监督管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8、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9、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病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病情、疾病的发生、蔓延。拟定全市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做好综合防治工作。
  10、负责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工作。
  11、承办市政府和盟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内设三个职能股室。
  1、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和机关文秘档案、督查、综合调研、信息、信访、综合治理、机关规章制度建设、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制订阿尔山市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加强科研管理;引进、推广医学科研成果;协同有关部门制订阿尔山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及乡医培训规划。
  2、卫生医政监督股
  制定全市医疗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和服务标准及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国家医疗技术人员标准和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等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组织全市执业医师、执业护师考试工作。
  研究制定全市中蒙医、中蒙西医结合事业发展规划、服务标准及中蒙医务人员标准、服务规范、监督中蒙医、中蒙西医结合医疗科研机构的服务质量。
  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包括矿山卫生)工作,贯彻执行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
  3、疾病预防与控制股(阿尔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拟定阿尔山市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与公共卫生相关病症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病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病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制定全市农牧区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执行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负责制定全市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计划、总结和审核统计资料;指导全市妇女儿童常见病的防治和保健,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承办阿尔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管理研究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组织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按规定管理市直属各单位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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