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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关于水利业工作的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2、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3、贯彻执行国家的节约用水政策,拟定全市有关节约用水的政策、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4、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5、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的水事纠纷。
6、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全市水利资金提出安排使用意见并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供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方面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7、编制、审查全市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监督实施国家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作的规程、规范。
8、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河流、湖泊的治理与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中小型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河流、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河道采砂管理。
9、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苏木乡镇供水和人畜饮水工作。
10、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征收水土保持防治费。
11、负责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工作。
12、承担市防讯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对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抗旱调度。
13、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实施渔业许可,维护国家权益,代表市政府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权。
14、承办市政府和盟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下设二个职能股室。
1、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负责水务政策调研、政务信息;负责机关公文处理、档案、保密、信访、接待、保卫、督查、规章制度建设;指导职工队伍建设等工作。
2、综合业务股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规范和标准,拟定全市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组织拟定灌区规划;负责编制水利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田、草牧场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指导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和农村牧区节水工作等;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工作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组织对江河湖库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与开发;组织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和验收;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讯抗旱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利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并承办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协调各部门间的水量分配和水事纠纷;组织水功能区划发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水源规划;代表市政府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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