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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管理、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人事管理法规,拟定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中人员定岗和人员分流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兴安盟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和推进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办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事工作规划和人员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和干部统计工作及市直股级及以下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档案管理工作。
3、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制定培养、引进、使用人才的有关政策,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规划、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回市安置和工作调整及有关科研经费的资助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兴安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法规,拟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盟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负责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技术人才的管理工作。
4、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兴安盟人事局制定的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规定、办法、措施,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改革和评审工作,负责指导实施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工作。
5、综合管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队伍,制定培训、考核与待遇使用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资格评审工作,完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聘任制度,推行技术工人职业等级证书制度,完善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制定机关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比赛规则,指导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比赛工作。
6、综合管理全市国家公务员队伍,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拟定贯彻公务员管理的各项规定、办法,指导全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市政府授权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承办的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考试、任免、审批备案工作;承办市政府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非领导职务设置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8、负责全市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政策,指导和规范人才市场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兴安盟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提出全市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承办全市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流动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农转非”政策并组织实施。
9、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有关政策,实施工资基金管理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知识分子补贴审批上报工作;负责承办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审核审批和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
10、研究拟定全市表彰奖励制度,协调、审核全市政府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有关惩戒和申诉控告工作。
11、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措施,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2、负责对政府各部门和镇政府系统的人事、劳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13、根据国家、自治区、兴安盟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制度。
14、按照自治区和兴安盟制定的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我市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制定全市公民出境(出市)就业和境外(市外)公民入镜(入市)就业的管理政策并实施管理,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商企业驻市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制定外国在市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的资格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
1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定的职业工种及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实施办法;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与核发,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自治区、兴安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对各行业工种技能人才的培养、表彰鼓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措施。
16、贯彻国家、自治区、兴安盟关于劳动关系调整的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负责劳动争议和劳动仲裁;负责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贯彻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工作。
17、贯彻执行兴安盟关于研究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和办法;拟制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及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18、根据国家、自治区、兴安盟有关政策制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办法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和超标准组织实施对工分、职业病、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19、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兴安盟关于社会保险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法规和办法;对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本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办法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办法;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0、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
21、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管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规划、负责办法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拟定管理本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和项目的办法;拟定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审核办法。
22承办市政府、盟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文件起草、会议组织、文件处理、信息宣传、秘书事务、文书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财务、机关规章制度建设等行政事务工作,研究制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信息管理及网络规划,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财务内审等工作;负责局系统计划生育、医疗保障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党群工作。
工资股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离退休、退休、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及死亡人员等待遇政策;负责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宏观调控措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知识分子补贴的审批工作和市直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边疆补贴审批工作;负责承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审核和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负责核定市直大中专毕业生、新录用人员的定级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调动人员、受奖励及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和工资统计分析工作。拟定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性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负责全市劳动工资统计和信息工作。
干部管理股
综合管理全市国家公务员队伍,负责拟定全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轮岗、培训、竞争上岗、回避、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实施国家公务制度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审核市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市政府授权管理、承办的市直机关环节干部的考核、任免、审批备案工作;负责履行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公务员统计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考核、任免、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股级)考核、任免、审核备案工作;负责事业单位职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干部统计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研究制定培养、引进、使用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规划、培养、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乡土人才开发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及深入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全市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考核及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自治区“321人才工程”和全盟“551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培养、考核、管理工作;负责来我市安居的专家管理等事宜;负责留学人员回市安置、跨地区、跨部门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的资助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和年度培训计划,核发培训证书;负责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管理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和评审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和科技档案管理工作。
就业培训股
拟定城乡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促进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规划政策与办法;拟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规则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办法;按分工拟定境外(市外)人员入市和市公民出境(出市)就业管理并且组织实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定的职业工种和职业技能标准综合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核发工作;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术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比赛的和措施;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比赛的规则和措施;指导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承担技能培训鉴定及师资队伍建设;拟定企业在岗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培训的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技能工种的等级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队伍,制定培训、考核与待遇、使用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资格评审工作,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聘任制度,推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等级证书制度,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负责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比赛规则,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比赛工作。
社会保险股
综合管理全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有关工作,具体如下:
1、养老保险
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兴安盟关于城镇养老方针政策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办法,负责全市参统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负责全市特殊工种和病退人员的提前退休、退职审批及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和基金管理,补充养老保险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非因公伤残职工待遇和给付标准;组织认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构;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和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2、失业保险
研究拟定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兴安盟有关失业保险方针政策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办法,拟定失业人员的享受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办法。
3、医疗保险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研究拟定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判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办法;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负责全市及各镇劳动鉴定工作;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承办医疗保险机构的资格并对其承办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公费医疗管理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依法行使社会保障监督监察权;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保障监督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监督检查工作。
起草、修订、清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涉外法律事务。负责统计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劳动仲裁办公室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承办市内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承办各企业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及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鉴证、集体全同审核工作。负责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信件、填报劳动争议处理情况统计表。
人才流动开发股
研究制定全市人才资源开发规划;研究制定全市人才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度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市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市人才市场建设和市级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检;研究制定“农转非”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全市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编制全市军转安置计划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市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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