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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社团组织及分支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组织活动,研究提出社团组织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全市社团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济管理,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4、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救灾救济的有关政策法规,核查灾情、掌握灾情、发布灾情、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
  5、负责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开展社会互助活动。承担全市五保户供养工作。
  6、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关于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指导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及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工作,负责承担我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继续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
  7、拟定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组织指导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8、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各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变更和调整工作,承担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9、贯彻执行《婚姻法》。指导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婚姻服务机构的管理,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10、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11、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推行殡葬改革。
  12、贯彻执行有关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政策和福利设施标准,贯彻执行有关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和保护政策,贯彻执行有关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基金管理办法。
  13、负责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贯彻执行《收养法》,承担儿童收养管理工作,依照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协调收容遣送工作。
  14、负责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各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承担民政事业信访工作。
  15、负责承办市政府和盟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内设四个职能股室
  1、综合管理股
  负责承办机关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草拟机关综合性文件、组织草拟行政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机关公文运转、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关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编制及民政事业预算指标的综合平衡,负责民政事业各类经费、物资的管理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和统计工作。
  2、优抚双拥安置股
  负责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先补助及伤亡抚恤工作,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工作、审核报批伤残等级工作。负责承担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继续开展创建军双拥模范城活动。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承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负责开展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工作。
  3、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股
  负责全市救灾救济工作,核查灾情、掌握灾情、统一上报。负责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开展生产自救,组织实施减灾规划。负责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指导全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承办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和扶持保护工作,组织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实施社会福利社会化。
  4、区划基政和社会事务股
  负责全市行政建制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各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划名称,地名命名、更名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政治建设,制定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健康发展。
  负责承办全市社团组织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组织活动,提出社团组织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全市社团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管理、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婚姻证书管理,指导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工作,负责治理违法婚姻,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承担筹建殡仪馆工作,负责儿童收养管理工作,承办收容遣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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