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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天然林保护工程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阿尔山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依据有关规定管理阿尔山市林业建设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全市的植树造林和封山(沙)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种子园等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阿尔山市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森林、景观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审核颁发林权证,审核征占用林地;组织编制阿尔山市的森林采伐限额,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全市林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审批集体个体林木采伐,办理盟内木材运输证,审批全市木材经营加工放可证。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自治区及兴安盟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阿尔山市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协调全盟湿地建设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承担阿尔山市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审批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办理防火期进入林区证明及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分局工作;审批行政执法委托书;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工作,办理区内森林植物检疫单证。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国有资产;按有关行政执法委托书规定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全市各类商品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市政府及盟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内设三个职能股室。
  (一)综合股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拟定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和法制建设工作,承办机关综合、调研、文秘、档案、会计、信息、督查、保卫、保密等工作;负责和承办林业局人事、劳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市林业信息宣传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盟里关于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防沙治沙方面的法规、规程并监督执行;研究并制定全市造林、营林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关于防沙、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行工作;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换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和风景林的培育;负责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的检查验收和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承担全市绿化委员公办公室工作;负责全市林业产业多种经营管理和指导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及盟里有关天然林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阿尔山市的天保工程管理有关制度和规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二)森林资源林政管理股(森林公安分局)
  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组织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承办对依法应由阿尔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有关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阿尔山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及濒危物种的管理工作;负责和承办林业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行政复议等工作。
  根据国家、自治区及盟里的有关法律和森林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分局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执行;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查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各类林业案件;指导全市木材检查站工作。
  (三)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国家、自治区及盟里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拟定阿尔山市森林草原防火的有关制定和规定,并组织贯彻执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承担阿尔山市防火办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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