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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兴安盟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条例;按照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并检查和督办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完成功能区的各项工作任务。
  2、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各类新建项目环境影响建议。
  4、及时调处上报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解决我市居民区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进行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自查活动。
  5、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积极参与审核全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定期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
  6、制订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协调指导镇街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保护区内的景点景区施建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7、负责环境监理、统计、信息上报工作,制订环境监理制度和规范;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指导和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预防因辐射、放射性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 。
  9、做好全局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10、承办市政府和盟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内设三个职能股室。
  1、综合股
  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保密、档案、政务信息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信访和公众举报工作;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局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拟定市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有关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负责全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旅游兴市绿色生态工程规划;承办市政府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分报,参加全市可持续发展刚要,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合作和各类资金管理。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研和技术引进,组织推行全市环境体系和环境标志论证,配合盟局做好环境功能区域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市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2、监督管理股
  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物品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物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入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协调监督全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参与监督辐射、放射性环境污染工作;监督配合镇街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对项目建设进行环境影响登记、“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调处上报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和协调环境监督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3、自然生态保护股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编制负责区内自然保护规划;落实国家、自治区、兴安盟提出的新建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议、措施;配合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盟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落实全市生态初步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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