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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土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法规、条例及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章;研究制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和办法,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其它专项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3、监督检查全市土地利用、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规划并指导生态退耕,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5、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工作。
6、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城镇用地管理办法。
7、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工作,确认土地使用价格,承担上级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8、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的征缴工作。
9、组织制定全市基础测综合者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并具体负责实施工作。
10、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和保护地质遗迹。
11、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技术以及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
12、承办市政府和盟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内设五个职能股室。
1、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股之间政务、事务和业务关系,负责局机关预算内、外经费和各专项经费的收支和管理。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印鉴管理、档案、信访、督查、保密、保卫、规章制度建设、人事工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奖惩晋级考核、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2、地籍管理股
贯彻执行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和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及统计的技术规划、标准并拟定实施细则;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及权属管理办法,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组织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负责图纸绘制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利用规划报批、修编等基础工作。
3、地政管理股
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拔使用目录指南和城镇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基准地价评定工作;承担须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署审批的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监督执行耕地特殊保护、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政策、农用地管理办法及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土地服务用途管制工作等。
4、矿产管理股
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这证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按规定评估采矿权资格;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组织确认国家出资形式的探矿权评估结果;拟定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编制并组织实施防治地质灾害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5、执法监察股
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国土资源和测绘执行监督及违法案件查处的办法,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及测绘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土地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国土资源局内部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按时上报各类案件的统计报表与归档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信息综合、新闻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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