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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编制委员会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兴安盟、盟行政公署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上简称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2、研究拟订全市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研究拟订市直属机关、街道和镇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市直机关、镇机关和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
  3、管理市直机关和德才兼备、镇职能配置及调整,协调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的职责与事权划分。
  4、根据兴安盟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对全市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研究拟定市行政编制分配使用方案;管理、分配街道、镇行政编制总额;负责单列编制及各类专项编制的分配与管理。
  5、负责审核股级(含副股级)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更名、挂牌及领导职数等事宜。
  6、研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贯彻执行自治区、兴安盟事业单位定编标准;管理全市事业编制总额;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各镇、市直属及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含领导职数)和经费来源。
  7、监督检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对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查处违规行为;负责各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的组织实施工作。
  8、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编审批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拟定各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编制为依据的增人计划及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工作。
  9、负责编制管理季报、年报工作,实行编制人员动态管理。通过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台帐,对调入、调出、退休及自然减员等情况进行记载努力做到底数清楚、数据准确,为领导决策、管理当好参谋。
 10、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组织监督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11、指导全市各级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12、完成市委、市政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兴安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设三个职能股室。
  一、机构编制管理股
  1、研究拟订全市各级机关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措施;研究拟定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及实施意见,审核市直各部门“三定”规定(方案);负责市直机关及政法部门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的审核与管理工作;研究拟订街道、镇机关机构方案及实施意见,负责兴安盟下达的各级各类行政编制、政法编制总额管理和分配。
  2、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负责市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经费来源及各镇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经费来源的审核与管理;负责全市事业编制总额管理。
  3、监督检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情况,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编审核、审批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拟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及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工作;负责全市机构编制统计及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并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机关党务、文秘、档案、信访、财务等工作。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研究拟制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依法保护核准(备案)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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