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具的证明: 1、 迁出地的计划生育证明; 2、 未婚的要《未婚证》; 3、 申请人与投*人的关系证明。
二、 出具的证件: 1、 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粮簿》; 2、 《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房产证》; 3、 《待业证》; 4、 《退休证》。
三、 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到迁入地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并到两派出所加意见,迁出地粮所回意见,然后到市公安局办理《准迁证》,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最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