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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卫生许可证》须知
凡需申领《卫生许可证》或需延续《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一、登记、受理
1、申报材料齐全(详见办证资料),符合法定形式,即日予以受理;(地址:市疾控中心楼2楼西办证室窗口)
2、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先予以登记,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发出《补正申请通知书》;
3、经审核,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补正资料的,在期限到期之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1、年审、换证: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在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意见(含对资料和现场的审查)。审查合格的,发出《卫生许可证》或加贴年检标志;审查不合格的,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
2、新办证:凡新领《卫生许可证》并有场地建设的或生产经营场所流程布局有改变的必须先完成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办理程序,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办理申领《卫生许可证》的登记、受理手续;没有场地建设项目的,按本《须知》第二项第一款手续办理。
三、期限
1、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证室领取《卫生许可证》。
2、申请人逾期30日不领证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3、卫生行政部门在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